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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鳜鱼没养成是谁的责任?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1-15


 

PART 01 案情简介

7月11日,甲方某养殖公司(化名,下同)与乙方王某(化名,下同)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王某引进某养殖公司的鳜鱼种苗在某地养殖,......合作金额120000元。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养殖技术,为乙方养殖事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乙方必须按甲方技术工作指导进行全程养殖,如果乙方不按甲方工作人员正确指导养殖、自行调整养殖模式所产生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违约金。......

期间,某养殖公司承诺所提供的鳜鱼(肉食性鱼类)经驯化后吃饲料,可以不用再给鱼喂食肉类饲料。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向某养殖公司预付了鱼苗费60000元;在某养殖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检测王某场地、水质并确认均无问题后,王某支付了鱼苗尾款、药费、鱼苗运费。

7月25日,王某在提货后,随即多次向某养殖公司反映鱼苗不开口吃食的问题。某养殖公司亦有采取派遣技术人员及代购药物等措施,但至今均未能解决鱼苗不开口吃食的问题。

王某认为,某养殖公司售卖的鱼苗与某养殖公司承诺的优质种苗严重不符,且无法实现王某养殖鳜鱼、某养殖公司收购成品的合同目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 判决解除王某、某养殖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
2. 判决某养殖公司向王某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法金;
3. 判决某养殖公司立即返还王某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鱼苗款、鱼苗运费等合计14万余元;
4.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养殖公司承担。

某养殖公司并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2023年9月14日因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行为被某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王某与某养殖公司在2023年7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于2023年11月9日起解除。
二、某养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鱼苗款120000元、鱼苗运费4500元、药费23652元、饲料运费150元。
三、某养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
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本案为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王某与某养殖公司的养殖回收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缔约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王某诉请解除其与某养殖公司在7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某养殖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双方于7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王某与某养殖公司在7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于11月9日起解除。

关于王某诉请某养殖公司向其返还鱼苗款120000元、鱼苗运费4500元、药费23652元、饲料运费150元的诉讼请求。王某起诉称某养殖公司向其提供的鱼苗不吃食导致鱼苗大量死亡,经某养殖公司技术人员指导后仍未能解决鱼苗不吃食的问题,上述情况与某养殖公司涉案合同承诺的优质种苗严重不符,致使王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由某养殖公司向其返还鱼苗款120000元、鱼苗运费、药费、饲料运费。某养殖公司则抗辩称,其发送给王某的鱼苗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王某提出鱼苗不开口进食的情况后,某养殖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养殖技术指导,及时告知喂养注意事项,王某并未及时调整,应按照涉案合同书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因不按指导调整养殖方式导致鱼苗不开口进食的后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王某与某养殖公司之前形成了养殖回收合同的关系,结合养殖回收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以及涉案《合同书》的内容,涉案合同兼具技术提供和买卖两种法律行为的特征。

从双方的合同目的出发,某养殖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得到符合约定标准的成品鱼,而王某的合同目的则系通过其具体的养殖管理活动来获取报酬。期间,就某养殖公司而言,其应保质保量向王某提供鱼苗、饲料、药品并给予技术支持,并且王某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所提供的实质性技术支持环节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双方合同目的实现与否;就养殖户王某来说,其应尽力避免因自身管理失误、人为意外事故以及成本控制不当而达不到结算标准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在7月25日提货后,随即多次向某养殖公司反映鱼苗不开口吃食的问题。某养殖公司亦有采取派遣技术人员及代购药物等措施,但均未能解决鱼苗不开口吃食的问题。

已查明,某养殖公司并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9月14日因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行为被某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且对于鱼苗不开口吃食的问题,某养殖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王某违反操作流程、违背养殖要求进行饲养作业或因王某其他个人原因所致。

综上,法院对某养殖公司辩称其提供的鱼苗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某养殖公司并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属于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行为,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其售出的鱼苗并不能保证质量合格,这不符合合同要求,故王某主张在涉案合同解除后某养殖公司应向其返还鱼苗款120000元、鱼苗运费、药费、饲料运费,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诉请某养殖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某养殖公司并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鱼苗,出现鱼苗不开口吃食导致鱼苗大量死亡的情况,造成王某损失,某养殖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考虑到王某为此支出的鱼塘场地占用时间、人工等成本,且某养殖公司认为30%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整,法院酌定违约金按涉案合同金额的5%计算,即某养殖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120000×5%)。


PART 04 律师结语

鳜鱼没养成是谁的责任?

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

从法律特征上看,养殖回收合同兼具技术提供和成品买卖两种法律行为的特征。

本案中,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某养殖公司向乙方王某提供养殖技术,为乙方养殖事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乙方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养殖风险、国内市场状况等因素认知清晰,并对甲方的养殖场地、养殖技术、养殖设备、种苗等充分考察、完全知晓满意认可后向甲方某养殖公司购买种苗。甲方同乙方取得合作关系后有义务帮助乙方积极开拓养殖地消费市场,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养殖技术配合技术员喂养。

某养殖公司在并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鱼苗,出现鱼苗不开口吃食导致鱼苗大量死亡的情况,乙方多次向某养殖公司反映鱼苗不开口吃食的问题,某养殖公司亦有采取派遣技术人员及代购药物等措施,但均未能解决鱼苗不开口吃食的问题。另外,某养殖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前述问题由王某违反操作流程、违背养殖要求进行饲养作业或因王某其他个人原因所致。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某养殖公司售出的鱼苗不符合合同要求,构成违约。

鳜鱼养殖具有一定的专业操作性,在实践中,鱼苗出现死亡多数因为鱼苗质量、水质、水温等水文环境、饲料及投喂操作,在判断养殖鱼苗死亡诱因时,应严格参照养殖相关操作规范,逐一排除某个影响因子。本案中,经过层层分析,最终推定某养殖公司售出的鱼苗不符合合同要求,责任归咎于某养殖公司。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