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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所借的款项,结婚后还需要还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1-15


PART 01案情简介

2018年4月,陈某(化名,下同)婚前向高某(化名,下同)借款15万,约定于2018年11月前还款。

2019年3月,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三笔向高某转账18万,之后,陈某收回了借条原件。

后二人恋情发展迅速,2019年7月,高某与陈某结婚。

一年后,高某、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债务处理上双方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除上述之外,无其它共同财产。

高某称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至2018年,陈某先后向高某借款共计15万。2018年4月,陈某签下《欠条》一张。2019年,陈某将出售挖掘机的18万放在高某处,之后,陈某陆续取走。高某多次请求陈某归还欠款,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

高某认为陈某不予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决陈某向高某归还欠款15万以及逾期利息。
2、判决本案诉讼费及高某维权产生的费用由陈某承担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某婚前向高某借款15万,有银行转记录、借条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向高某转账18万,陈某收回借条,陈某主张已经归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终止。

高某则主张陈某转账给她的18万不是归还15万借款的钱,而是出售挖掘机的18万放在高某处的钱,而且借条也不是高某给回陈某的,是陈某婚后自己拿回去的。

在庭审结束后,高某提交了一份录音,经审核,高某陈述为了双方能和好将借条给陈某的,后来没有和好要求陈某补写借条,陈某没有答应补写,而是转移话题。因此退一步讲,就算上述18万不属于陈某归还借款,高某自愿把借条原件给回陈某,不用陈某归还借款就意味着双方的借贷关系终止。

高某要求陈某补写借条,陈某没有同意,双方没有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况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今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已过。

再者,高某也没有提交其所称出售挖掘机的钱是属于她个人或者与陈某共有的证据。

因此陈某向高某转账18万,陈某收回借条,应视为陈某还清了借款。高某单凭借条复印件不足以证明陈某尚欠15万借款没有归还。


PART 04 律师结语

夫妻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所借的款项,结婚后还需要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债权作为财产性利益当然可以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婚前的合法债权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以及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恋爱时,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两人结婚后,这笔钱仍然需要偿还。

本案中,陈某婚前向高某借款15万,在两人结婚之后仍然需要偿还。但是,陈某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相应的借款并拿回了借条,高某对陈某的债权已经消灭。因此,尽管法院认可了高某对陈某的债权,但在债权消灭后,高某再以此为由要求陈某偿还借款,于法无据。

实务中,恋爱关系下情侣之间经济往来时常发生,若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应该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例如,借条、转账凭证、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能够使双方之间真实的借贷关系项下款项与平时、特殊日期所发红包的赠予款项、共同经营的投资款项等区分开来,在起诉阶段起到关键性作用。

本案尽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是本文应用的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亦有相应的规定。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陈潇如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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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