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资讯

精细化分工,标准化服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高端解决方案

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因工身亡,由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2-26

 

案情简介

8月31日,宋某(化名,下同)与某设计公司(化名,下同)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宋某委托某设计公司对某超市(化名,下同)进行装修,并约定因施工中造成人身伤害、设施的损害由施工方负责。

同日,甲方宋某与乙方陈某(化名,某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签订了《装修施工安全责任书》,其中约定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施工,对施工用的脚手架和施工电器应严格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之后,陈某联系钟某(化名,下同),让其找几个人到某超市进行施工。钟某述称,陈某以个人名义雇佣钟某等人。钟某就叫上刘某(化名,下同)一起到某超市进行施工,并告知刘某报酬是由陈某直接支付。

9月7日,刘某踩着铝合金的梯子去拆天花板的过程中,天花板掉下来砸到梯子,刘某从梯子上掉了下来,头砸到了地上导致受伤。事发时,刘某有戴安全帽,施工过程中无人进行安全培训或进行安全告知。事发后,钟某等人将刘某送到某分院医院救治。当日,为方便家属照顾等原因,刘某又被其家属转送往某附属医院救治。

9月23日,刘某死亡,共住院治疗16天,死亡原因为:患者因外伤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而死亡。刘某所花费的住院医疗费为145959.56元。

9月16日,宋某向刘某儿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9月28日,刘某儿子与宋某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载明装修工人刘某施工时发生事故,经过治疗无效造成死亡,由于家属方找不到工程承包商陈某,业主方同意预付5万元费用。刘某家属确认已收到上述宋某支付的7万元。刘某家属确认钟某支付了32000元。钟某确认其中的12000元是陈某所转。

之后,刘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请求判令陈某、宋某、钟某、某超市四被告共同赔偿刘某家属1526366.36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儿子、妻子、母亲1267637.25元;

二、宋某对陈某在本案中的责任在126763.73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刘某儿子、妻子、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据显示,宋某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某设计公司,双方签订有《装修合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个人名义雇佣了钟某,并让钟某找几个人,钟某找了刘某并与刘某约定工资是由陈某支付,故刘某实际受雇于陈某,因此,宋某与某设计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刘某与陈某形成雇佣法律关系。

陈某作为雇主,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亦未为施工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雇主责任。刘某作为施工人员,未尽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未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施工工具安全性检查的情况下即在高处进行施工,对由此造成的伤害,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陈某应承担90%的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宋某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设计公司,该公司具有相应的装饰装修资质,故刘某家属主张宋某存在选任过错,依据不足,但宋某作为案涉施工现场的管理者,不能免除其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其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并应对此进行相应的安全警示及告知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总体保障,宋某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在本案中的责任在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发后钟某及时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刘某家属要求钟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与某超市无关,刘某家属要求某超市承担责任无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以及各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刘某家属的损失共计1521819.17元,按照上述认定的过错比例,陈某应承担1369637.25元的赔偿责任,扣除陈某已经垫付的12000元、钟某支付的20000元、宋某支付的70000元后,陈某共计应向刘某家属赔偿1267637.25元,故宋某应对其中的10%即126763.73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结语

像这样因为打零工,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案例数不胜数。一方面,用工方没有相关的资质进行操作,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来保护自己;这些往往都是造成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受伤的致命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宋某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某设计公司,双方签订有《装修合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个人名义雇佣了钟某,并让钟某找几个人,钟某找了刘某并与刘某约定工资是由陈某支付,故刘某实际受雇于陈某,因此,宋某与某设计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刘某与陈某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刘某在装修过程中受伤身亡,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应由陈某承担主责任,向刘某家属赔偿,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主办律师丨金松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