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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劝导员劝行未果,冲动出手致他人受伤,该负法律责任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4-03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下同)系一名交通劝导员。某天,张某像往常一样,站在川流不息的交叉路口劝导行人文明出行,他目光如炬地注视着每一个过往的行人。然而,当红灯亮起,行人董某(化名,下同)却视而不见,想要径直闯红灯而过。张某见状,立即上前劝导,希望董某能遵守交通规则。但没想到,这简单的劝导却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口角。

争吵中,董某情绪激动,用手指直指张某。张某一时冲动,右手一挥,一拳打在了董某的面部,董某瞬间向后倒地,跌坐在地,腰椎处传来阵阵剧痛。

经法医鉴定,董某的伤势不轻,胸12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一级。

这一拳,让秩序的天平瞬间失衡,不仅让董某的身体受到了伤害,也使本该是维护交通秩序的使者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结果

好在,事情并没有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不久后,张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展现出了改过自新的决心。

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与董某达成了刑事和解,由张某向董某赔偿经济损失。董某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况包括:

1. 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 张某另有犯罪前科,法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3. 张某在案发后已与董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法院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事出有因,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宽严相济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张某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结语

故意伤害罪,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更是对冲动行为的深刻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张某作为交通劝导员,本应以身作则维护交通秩序,却因一时冲动,用拳头伤害了他人,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好在张某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董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董某的谅解。这些行为体现了张某的悔过之意,辩护人也依法为他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们不能一味的以结果为导向,“谁受伤谁有理”,更应该全面调查取证,深入了解案发背景、起因、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本案中,张某对闯红灯的董某进行劝导,意在履行职责劝其文明出行,但董某非但不听,之后双方发生了口角,董某用手部动作激化双方矛盾,从事件经过来看,张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董某对矛盾激化亦有主要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厘清原委,并结合公诉机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最终依法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的判决,也充分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促进了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当事人修复社会关系,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起事件,虽然起初只是一场简单的交通劝导,却因双方的冲动和失控,演变成了一场法律纠纷。好在,最终双方都能冷静下来,通过法律手段的方式化解了矛盾。这也提醒我们,无论身处何种情境,都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做出后悔莫及的事情。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通过本案,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让我们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守护法治的蓝天。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