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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具体约定时,“资金占用费”该如何计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4-16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6年,年过60岁的陈某(化名,下同)在看到了一家养老院的宣传广告后,被当中承诺的完善医疗服务和医养结合的经营模式所吸引。为了安享晚年生活,之后,她与某养老院(化名,下同)签订了《认定书》及《补充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费用。

2023年1月,陈某正式入住这家养老院,入住期间,她发现实际与宣传内容大相径庭。那些曾经吸引她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似乎都变成了空中楼阁。在入住了几个月后,陈某决定不再继续入住,并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返还50%的设施设备使用费。

养老院方面在陈某提出要求后,表示了同意,并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和退费流程。然而,从2023年4月至今,陈某及其家属多次催促养老院按照约定返还费用,但养老院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办理退费。

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确认陈某与某养老院在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认定书》和《补充协议》于2023年4月9日解除;2.某养老院向陈某返还设施设备使用费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百余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养老院承担。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陈某与某养老院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认定书》和《补充协议》于2023年4月9日解除;

二、某养老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设施设备费5万余元予陈某;

三、某养老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万余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该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返还款项违约金予陈某;

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经法院认为,《认定书》的有效期限延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法律。

关于《认定书》《补充协议》解除及结算问题。双方均确认陈某入住涉讼养老院的期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结合微信记录内容可见,陈某多次向某养老院的人员询问退回50%款项的日期,某养老院以各种理由迟延,由此可见双方在陈某退住时已协商一致按照《认定书》价款的50%退款,即《认定书》《补充协议》已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结合陈某退住的时间,本院确认《认定书》的解除日期为陈某退住之日即2023年4月。陈某依据《认定书》入住养老院不足一年后离院,双方协商按照《认定书》价款50%退款符合约定,现陈某请求按该标准退款,本院予以支持,即确认某养老院应向陈某返还设施设备费5万余元。

关于陈某请求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双方于2023年4月协商解除《认定书》,解除时某养老院应返还约定的款项,现某养老院无证据证实双方对返还款项期限有明确约定或其取得陈某同意展期的明确意见,故本院结合陈某的主张酌定某养老院应以5万余元为本金从《认定书》解除次日即2023年4月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陈某支付逾期返还款项的违约金。陈某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PART 04 律师结语
对方未按约定及时返还款项,但合同又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守约方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时候,我们可以主张“资金占用费”。例如本案中,法院判决的第三项中由某养老院支付给陈某的“逾期返还款项违约金”就是“资金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而具体到不履行及时支付款项的义务时,相应的损失直观表现为“资金占用费”。

那么,资金占用费要如何计算呢?实际上,“资金占用费”就是由违约方弥补另一方当事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而能够预见的损失即为资金被占用期间产生的孳息。

再以本案为例,法院判决的第三项中“以5万余元为本金从《认定书》解除次日即2023年4月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就表述了相关计算公式。

因此,计算公式也就不难得出:资金占用费=被占用的资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占用期间。


主办律师丨熊金鑫律师 陈潇如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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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