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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律师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5-07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莫某(化名,下同)与林某(化名,下同)认识并建立合作关系,此后长达三年的合作期间里,莫某长期从林某处购买手机屏幕以转售并按约定时间向林某支付货款。

2023年8月和9月期间,莫某与林某通过微信签订买卖合同,莫某向林某以赊账部分货款的方式取得货物,随后因客户未能及时回款,莫某不能及时支付剩余货款给林某,莫某为避债,于2023年10月,向林某发送了假身份证信息。

2023年8月和9月期间,莫某将货物正常出售给第三方客户,但客户未及时支付款项给莫某,导致莫某无法向林某支付货款。并且,期间双方还有其他的正常交易行为——莫某每个星期都向林某订购其他货物,并按约支付这部分的货款。

之后,由于莫某长期拖欠该货款,林某索要无果,且发现其留下的身份信息为假信息,遂以莫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4年3月19日,莫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逮捕。

 

PART 02 案件结果

因证据不足,某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莫某,公安机关需继续侦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莫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4年04月25日起算。

 

PART 03 律师结语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要如何界分?要怎么判断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极易混淆,都是以欺诈作为其行为特征,但是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分。民事欺诈可以分为民事违约的欺诈和民事侵权的欺诈;刑事诈骗可以分为虚假陈述的欺诈犯罪和非法占有的刑事诈骗。对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区分,应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方面进行界分。

一般来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刑事诈骗。以本案涉及的罪名合同诈骗为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希望以欺骗手段,直接性的取得对方的某种处分、支付,从而非法占有对方处分、支付行为所指向的财物,取得利益,行为人通常无实际履行行为、或履行极少的合同义务。

判断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首先理清本案的犯罪客体,再判断莫某主观方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从而判断莫某是否涉及犯罪。莫某与林某建立买卖合同,林某需要履行向莫某给付货物的义务,则本案的犯罪客体应为林某给付的货物。莫某与对方建立合同之时,从未向林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而是建立合同后才发送了假身份证图片,且对于林某的货物并未非法占有,而是正常出售给第三方客户,最终因第三方客户未及时回款,而导致莫某无法向林某支付货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莫某向林某使用假身份信息的行为属于常见的避债行为,通常此行为不足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躲债行为,系因经营困难,一时无法履行、履行不能等,林某的催债行为使莫某不得已采取的斡旋措施,莫某从本质上并无转移财产、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对履行合同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因此,不能因为单纯的躲债行为而认定莫某的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对莫某的逮捕申请。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潘子浩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