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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不成砸工程,能否合法追回“血汗钱”?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5-14

前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农民工因讨要薪资或因薪资被拖欠而采取极端行动的案例,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工地、破坏工程项目、甚至跳楼威胁。尽管农民工按照约定获取劳动报酬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但在情绪激动之下选择极端的讨薪方式,往往不仅无法追回应得的工资,还可能因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的制裁。

最近,本所卢沛娴律师就代理了一起农民工因讨薪无果而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接下来,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

01 案情简介

冯某(化名,下同)、秦某(化名,下同)是在某建设公司(化名,下同)工作的农民工。两人被长期拖欠工资,某日,他们去讨要薪水时,某建设公司不仅置之不理,还恶语相向,这让他们心生不忿。

之后,冯某与工友秦某相约喝酒,几杯酒下肚后,在酒精的催化下,他们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既然公司对他们不公,那么他们也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随后,两人拿起一把撬棒,决定去“讨回公道”。

趁着夜色,他们翻墙进入了公司刚完工的工程项目楼层,手持撬棒,将多个楼层的坐厕、卫生间镜子等物品一一砸坏。经过价格认定,这些被砸坏的物品价值高达人民币两万余元。

第二天,冯某与工友秦某在家中被传唤归案。发泄过后的冯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之后,家属方积极联系公司方进行赔偿,双方最终达成了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建议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02案件结果

冯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03 法院认为

冯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冯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冯某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综合冯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04 律师结语

本案中,冯某为某建设公司雇佣的工人,为完成某项目工程,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理应享有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然而,由于公司的长期拖欠工资,加之讨薪时遭遇言语上的恶意辱骂,冯某与秦某在情绪和酒精的驱使下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来表达不满和诉求。但这种方式不仅未能解决他们的问题,还触犯了刑律,而且他们还需要为此向某建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处理劳动争议等权利。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报酬。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索要劳动薪酬、追索合法债务的权利,但禁止通过殴打、胁迫、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面对权益受损,劳动者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那么,对于农民工来说,有哪些正确的维权方式呢?

方式一: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当遭遇欠薪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他们将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方式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方式三:申请支付令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但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或仲裁不受理,劳动者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让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维权前农民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要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农民工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流水等)、工作证明(考勤记录、考勤表、签到表等)、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报酬。在面对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该选择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过激讨薪的行动或非法手段,这样既难以达到目的,甚至还会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最终追悔莫及。

 

主办律师丨卢沛娴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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