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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抗辩理由

作者:唐于兰 时间:2024-05-29

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由于借贷关系的复杂性,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在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时,借款人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抗辩理由。

 

01 合同未成立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抗辩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债务人与其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负有提出证据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交付了借款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指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往往为亲友熟人,因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时,非常容易出现欠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形式要件,债权人常常面临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证明现金已经交付的情况。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债务人,可以抓住此有利点进行抗辩,一旦债权人无法继续提供证据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与已向债务人交付借款金额,则债权人会因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02 合同无效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效力障碍事由概括条款】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规定的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抗辩理由

我们都清楚合同成立与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换言之,合同成立与合同的效力之间是不挂钩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有效构成要件。而在民间借贷案件的抗辩事由当中,首先结合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其次再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合同无效的情形再进行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民间借贷行为成立与否及是否合法有效:

1.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是否有以借款之名,以达到某种目的)

3.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该借款合同无效的严重后果,但如若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负面评价)

4.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就借款人(债务人)而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龄不满八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类自然人所实施的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均为无效。尽管该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比较的少,但是基于体系化审查的良好习惯的要求,在制定诉讼策略之际时我们应当不放过任何一个对破解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细节。有时候办法就藏在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里。

其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乏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现金收据的方式掩饰其背后真实的关系,如以借贷之名,行合伙之实,此种情形便是常见的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债务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法院在对此进行审理时,只要债务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人民法院会按照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去进行认定处理,所隐藏的法律关系也会随着案涉的证据浮出水面。

再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是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个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仅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因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到底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时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具体案情去综合判断。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债务人发现案件情况符合此情形时,提出相应的证据对此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恶意串通亦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

小 结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合同已然成立的情况下,通过检视合同无效之情形亦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抗辩思路。前文列举了现行法律规定的诸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事由,对研究制订抗辩策略时对合同无效事由作一个全方位的审查,或许能让本无胜算的当事人找到制敌之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权利消灭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抗辩理由

民法理论认为,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民间借贷案件而言,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意而产生的合同之债亦会因为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消灭)的后果,例如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现实中会有的出借人因缺乏诚信,在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对借款人进行起诉,此时借款人可依据其在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时保留的转账记录或者有出借人签名的现金收据为由提出债已终止的抗辩,以此来佐证出借人债权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会出现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主张返还借款,而债务人则以债权人尚欠付其货款为由主张债务抵销,以此来达到消灭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效果。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债务人在满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关于法定抵销制度的规定时,可以依法主张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抵销。此外,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参考《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债的消灭的情形去进行有效抗辩。

 

04 权利妨碍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制度】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抗辩理由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债权人因碍于亲友关系在借款合同清偿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十分常见。因借款合同清偿期限届满而产生的返还借款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问题,起到督促债权人及时行权的作用。在诉讼时效制度这一问题上,我国采取了抗辩权产生说,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期限届满后,并不会导致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但是一旦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则由债权人负有提供证据对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加以证明的义务,当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权催讨的事实之存在,将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重新计算)的效果,那么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便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基于裁判中立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动释明诉讼时效制度,因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十分有必要了解诉讼时效制度,在满足诉讼时效抗辩条件时,巧妙运用该制度进行抗辩。

 

05 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争议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抗辩理由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不乏有的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利息与违约金,这是不是意味着对于作为债权人的利息、违约金主张作为债务人就一定要照单全收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以此来平衡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此外,对于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亦予以了规制,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部分属于无效约定。详细计算方式应当结合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去适用不同的利息限额标准。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和利息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法律并不排斥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案件中,有理有据地运用法律对于利息、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是维护债务人合法利益的有效方法。

 

06 结 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常常会提出上述抗辩理由,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出借人则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进行借贷活动,以避免纠纷的发生。通过对抗辩理由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民间借贷纠纷的抗辩思路,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文章供稿丨唐于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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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