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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究竟怎么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6-20

01 案件简介

金某(化名,下同)与袁某(化名,下同)、陈某(化名,下同)为朋友关系。2020年5月27日,袁某因资金周转向金某借款人民币5****元,袁某向金某出具《借据》一份,其中载明:“今收到金某人民币5****元,借期3-6个月。借款人:袁某,担保人:陈某。”同日,金某向袁某转账了5****元。袁某和陈某均确认了借款和担保的事实。

金某与袁某之间的借款期间为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1月27日。金某与袁某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袁某自2020年6月起到2021年7月每月按此标准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金某支付借款利息共计2****元。陈某对此利息约定并不知情。

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某多次向袁某催款均未果,因此,金某将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1. 袁某、陈某连带向金某偿还借款5****元;

2. 袁某、陈某连带向金某支付利息18***元(以本金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现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为18***元);

3.袁某、陈某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金某清偿借款本金3****元以及借款利息(截至2024年5月27日的利息为12***元,2024年5月28日起的利息以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陈某对袁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金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03 法院认为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金某与袁某、陈某均确认彼此的借贷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诉讼中,金某和袁某均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某可主张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借款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多归还的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据此,截至2024年5月27日,袁某还拖欠借款本金3****元和利息12***元,因此自2024年5月28日起,袁某还应以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继续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陈某的责任问题,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确认,且其在诉讼中也承认其担保责任,故陈某应对袁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4 律师结语

利息计算不仅是金融与经济领域的核心议题,更是解决各类涉及金钱给付纠纷时不可或缺的法律利器。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对利息的约定尤为常见,精确计算利息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益范围、量化经济损失等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那么,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一般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三种利息

借期内利息 即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逾期利息 即借款合同到期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借款人就未按时偿还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二、借期内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当出借人请求借款人依据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时,法院应予支持,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那么这一超出的部分将不被支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对于逾期利息同样适用。

 

三、逾期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不同情形下的逾期利息处理方式也不同:

1.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综上,本案中,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借款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多归还的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截至2024年5月27日,袁某还拖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自2024年5月28日起,袁某还应以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继续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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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丨邓思茵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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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