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期,本所周晓琪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缓刑案件,在一审中,沈某(化名,下同)被判处实刑。本所周晓琪律师介入二审阶段后,凭借其丰富的诉讼经验与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充分向庭审法官还原了案件的全貌与细节。二审法院在全面听取了周晓琪律师的辩护意见后,经过慎重审议,最终作出了改判决定。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24日晚,沈某在微信发布了一条微信朋友圈后,柯某(化名,下同)在此条朋友下评论“石斑鱼是养殖的”,之后双方在微信上发生口角,进而约架至某大排档。
柯某先行到达并通知沈某,随后沈某携其妻周某(化名,下同)赶至现场。情绪激动的沈某直接将柯某拉出至大排档门口空地,双方随即爆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周某操起凳子砸向柯某,在拉扯中,柯某摔倒在地。起身后的柯某与沈某再次扭打在一起,沈某试图用脚踹柯某时被反制摔倒。此时,周某持扫把击打柯某大腿,沈某起身继续攻击,柯某倒地,沈某用脚踹向柯某颈部,周某也持续用扫把殴打其腿部。
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周某查无明显外伤痕。
2023年10月14日,沈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2023年11月8日,周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
2023年11月5日,沈某、周某委托家属与柯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沈某、周某赔偿柯某治疗、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柯某自愿谅解沈某、周某。
审理程序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4年4月2日作出(2024)粤****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11日开庭听取沈某及其辩护人周晓琪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情况
原判认为,沈某、周某因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沈某、周某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沈某、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随案查扣的扫把2把、凳椅1张,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意见
宣判后,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危险,对沈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二审对沈某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查明情况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定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沈某、周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沈某、周某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沈某、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沈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沈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沈某适用缓刑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人民法院(2024)粤****刑初***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沈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2024)粤****刑初***号刑事判决中对沈某的量刑部分;
三、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结语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二审法院的改判率始终维持在一个相对审慎且偏低的水平,这体现了我国司法判决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本案中,二审法院结合周晓琪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审查了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及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宣告缓刑。
据了解,沈某在一审阶段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得了缓刑建议。但在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或者加重情节下,检察院撤销了缓刑建议。一审宣判后,沈某不服,委托本所周晓琪律师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周晓琪律师立刻到二审法院全面细致地审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沈某,深入了解更多案件经过和细节。周晓琪律师通过现有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她认为沈某犯罪事实清楚,沈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结合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形,二审尚有改判希望。
此后,周晓琪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提炼出案件中的有效关键点,并递交辩护意见:……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真诚悔过,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危险,对沈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多次诚恳的沟通下,二审法院充分重视并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判处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案件结果达到了当初的预期。
此案的成功,再次印证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案件公正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二审改判固然困难,但只要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能够化不可能为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法律结果。
主办律师丨周晓琪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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