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要如何区分?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7-18
01 案件简介
12月31日上午,未满十六岁的初中生李某(化名,下同)与同案人林某、沈某、梁某、肖某、韩某、金某(后六者均另案处理)聚集于某中学周边的一家小卖部。
期间,肖某驾驶李某的电动车,载着李某前往某街道附近,意图非法窃取汽油。
途中,肖某偶遇数名未成年人分别驾驶两台摩托车及一台电动车经过,他迅速通过电话召集沈某等人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摩托车与电动车进行抢夺。
之后,林某等五人迅速到达目标地点,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摩托车和电动车追抢,肖某载着李某加入了抢夺行动。
在随后的追抢过程中,林某驾驶车辆搭载梁某,梁某持刀威胁方某停车。紧接着,沈某、韩某、金某等人驾驶各自车辆,将方某与电动车团团围住,企图强行夺取。方某立即调转电动车头,加速逃离现场,并向不远处巡逻的特警车辆求助。林某等人见状,纷纷四散逃离。
案发后,李某等人得到了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02 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03 检察院认为
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因李某案发时系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第四款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实施抢劫时已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李某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04 律师结语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犯抢劫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径已触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实施抢劫时已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在检察院正式对案件作出不予起诉的审慎决定之前,检察院还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公安办案人员、辩护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的意见。最终,经过深入讨论与综合考量后,检察院结合李某系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犯罪未遂,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等,与与会人员形成了对李某不起诉的一致决定。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教育挽救的初衷。
此外,本案中的“犯罪未遂”法律含义是什么?与“犯罪中止”又有什么区别呢?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定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则指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两者在以下方面区别显著:
1. 时间节点: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至既遂前的阶段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 未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未遂,即欲为而不能为或者为之而不能。犯罪中止,即能为而不为。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的外部因素导致行为人不得以放弃犯意,即欲为而不能为;但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放弃的意愿,并中止了犯罪行为,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 犯罪结果:它们都是指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犯罪结果发生,但两者认定有所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体现了法律对主动放弃犯罪的正面激励。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吴东鑫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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