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零元购”,刑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7-18
01 案件简介
孙某(化名,下同)到某超市(化名,下同)欲采购生活用品,发现工作人员疏于看管超市部分区域,迫于生活压力,便萌生了“歪心思”,之后,孙某以购物为掩护,偷偷地将花生油、沐浴露等多种生活用品“收入囊中”。侥幸尝试“零元购”成功后,孙某在接近半年时间内,多次进入某超市将纸巾、洗衣液、洗手液等生活用品盗走,累计作案5次,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五千余元。在第五次作案时,孙某的异常举动引起了超市工作人员的警觉,并被当场识破。随后,工作人员迅速报警,之后,警方将孙某抓获。
案发后,孙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获得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孙某盗窃数额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缴获的赃物***精华水1支、***洁面乳1支及***洗发水1瓶,发还给被害单位。
03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孙某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缴获的赃物1批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手机1部,现无证据证实系本案作案工具,法院不予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04 律师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从立法层面而言,“多次盗窃”的规定旨在弥补单纯以数额大小认定盗窃罪的不足,从而在盗窃数额较小时也能视情况定罪量刑。因此,只要满足“多次盗窃”的条件,哪怕盗窃数额累计很少,也是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的。
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桩典型案例为例,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到被害人唐某的地里盗割韭菜,并将这些盗得的韭菜进行售卖,共获利八元。此外,被告人毛某还盗摘了另一名被害人李某的青豆去卖。尽管按市价估算,被盗韭菜与青豆的总价值约为1700元,远低于盗窃罪三千元的数额标准,但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中,孙某的盗窃物品总金额达人民币五千余元,且因在半年内实施盗窃五次,即“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律师丨潘子浩律师 林梓淇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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