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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回投资款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8-19

01 案件简介

杨某(化名,下同)与蔡某(化名,下同)、庞某(化名,下同)经友好协商,共同约定由蔡某、庞某共同出资9万元入股A公司,杨某承诺在收取入股资金后,将与蔡某、庞某补签书面协议,约定分配A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

2020年7月1日,蔡某向杨某转账10000元,2020年7月4日转账35000元;2020年7月4日,庞某向杨某转账45000元。对方向蔡某、庞某出具了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蔡某、庞某90000元入股款项,占股10%,收款单位为A公司,经手人为杨某。

2021年10月11日,A公司更名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杨某。

付款之后,对方一直未与蔡某、庞某补签正式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增资手续,也没有继续履行双方的投资约定。蔡某、庞某多次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项未果。

之后,蔡某、庞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 B公司、杨某连带向庞某退还45000元入股资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986.75元;

2. B公司、杨某连带向蔡某退还45000元入股资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986.75元;

3. B公司、杨某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口头约定蔡某、庞某投资90000元,占股公司10%股份。B公司、杨某确认由于疫情原因,B公司实际没有正常运营,所以无法履行与蔡某、庞某之间的约定。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B公司、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庞某退还45000元及利息;

二、B公司、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蔡某退还45000元及利息。

 

03 法院认为

双方均确认彼此的投资入股关系,法院予以确认。现由于B公司、杨某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入股约定,并愿意向蔡某、庞某退还入股款项,法院予以支持,故B公司、杨某应分别向蔡某、庞某退还各45000元入股款项。对于资金占用利息,B公司、杨某也愿意支付,蔡某、庞某主张的利息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04 律师结语

如果投资人已实际出资,却从未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且公司既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确认其显名股东身份,也未在内部以隐名股东形式赋予其相应股东权益,那么,投资人想把投资款要回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项,主要取决于投资目的没有实现,主要判断标准是投资主体是否获得股东资格。具体而言,如果投资人虽然已出资,但未被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为股东,并未获得作为股东应有的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分红等权利,则未能实现投资目的,投资人因此不具有股东身份,所交付的款项亦不能认定为对公司的投资款,故而,投资人可向公司主张退回该投资款。然而,若投资人的投资目的得以实现,即便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未能实现盈利分红,投资人试图通过解除出资协议来收回投资款项的请求,往往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 蔡某、庞某均确认彼此的投资入股关系。对方在收到蔡某、庞某支付的入股款项后,却一直未与其补签正式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亦未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增资手续,因此可以认定蔡某、庞某告的投资目的没有实现,蔡某、庞某据此要求B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入股款项和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动图封面

 

主办律师丨邓思茵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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