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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冒充执法人员以“没收”个人财物,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呢?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8-28

01 案件简介

某日凌晨,在得知张某(化名,下同)的香烟交易信息后,宋某(化名,下同,另案处理)与黄某(化名,下同)、吴某(化名,下同)、田某(化名,下同)、廖某(化名,下同)、杨某(化名,下同)合谋以“黑吃黑”方式夺取张某的香烟。

廖某等五人根据黄某提供的交易信息来到张某交易所在地附近聚集。之后,宋某指挥他们驾驶车辆对张某装载着香烟的车辆进行拦截,张某见状,担心是烟草执法人员前来查外标烟(指其他地区的正规烟),心生畏惧,便匆忙逃离了现场。

随后,吴某、廖某迅速下车,廖某手持手电筒,让载货司机下车,吴某则冒充烟草执法人员,以没收非法交易香烟为由,让载货司机配合。

廖某等三人将香烟搬运至他们的车辆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得手后,他们驱车前往某处废弃工地,将这批香烟交给了黄某。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田某支付了两万余元元。随后,田某则分别转给宋某、吴某、廖某、杨某。

事发后,张某回到被洗劫一空的现场,意识到被骗后迅速报警。不久后,廖某、田某、吴某、杨某及黄某相继被抓获。田某、廖某各赔偿张某25000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以廖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属从犯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02 法院认为

关于黄某的行为定性问题。……在案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黄某与宋某、吴某等同案人员事前达成了非法获取被害人香烟的合意和默契,事中提供了交易时间、地点等信息,促使同案人员得以成功骗取被害人的香烟,事后将上述香烟予以收购和处置,故黄某与同案人员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关于被告人廖某等四人是否属从犯的问题经查,各被告人分工配合,均积极参与本案,无明显主从之分不宜划分主从犯,但根据各被告人具体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相关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廖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廖某等四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不同程度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廖某、田某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该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采纳廖某等四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就廖某等四人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廖某、田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辩护人所提对二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03 裁判结果

一、……。
二、……。
三、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
五、……。
六、……。

04 律师结语

在本案中,最初报案性质被界定为抢劫案件,然而,随着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与证据收集,其移送起诉时的意见转变为涉嫌招摇撞骗罪。进一步地,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基于更为全面和细致的案件分析,最终起诉意见确定为诈骗罪。

吴某等人的行为既有招摇撞骗罪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事实,也有诈骗罪中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事实,究竟如何定罪?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两者均涉及欺骗行为,尽管招摇撞骗罪在形式上亦能如诈骗罪般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从而易引发混淆,但实质上它们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社会危害性相对集中于经济领域;而招摇撞骗罪主要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具有更为复杂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手段不同
两者在犯罪手段层面上,行为人都采取虚构事实手段,对受害者实施欺骗,使受害者陷入认知误区,进而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或利益。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仅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对于诈骗的手段无限制。

(三)骗取的对象不同
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对象更为宽泛,不仅涵盖金钱,还包括职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等非法利益;诈骗罪谋取的非法利益仅限于公私财物。

(四)构罪标准的数额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涉案数额没有限制要求;而诈骗罪只有当达“较大数额的”标准时才会构成犯罪。

(五)量刑幅度不同
招摇撞骗罪有两档刑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诈骗罪有三档刑期: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有十年,而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二、如何确定本案行为的具体罪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某等人并未借助任何具体的装备来冒充执法人员,如制服、工作证等,没有任何执法人员身份的标志,且事先没有预谋,仅是通过口头宣称是执法人员,从而致使张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非法获取了张某的香烟。

而结合本案事实和在案相关证据分析,可以明确黄某与宋某、吴某等同案人员事前达成了非法获取被害人香烟的合意和默契,事中提供了交易时间、地点等信息,促使同案人员得以成功骗取被害人的香烟,事后将上述香烟予以收购和处置,这一系列行为紧密关联,共同构成了诈骗犯罪的完整链条,而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据此,法院认定,廖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潘子浩律师作为廖某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他从廖某作为从犯角色的角度切入,针对犯意提起、人员组织、交易信息获取和提供、现场指挥权力、犯罪工具提供者、犯罪所得分配权力等核心要素,对四位被告进行交叉询问,通过这一系列精心构建的问题链,四位被告的陈述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尚未到案的关键领导人物——宋某。尽管法庭在综合考量后,基于廖某确有积极参与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未采纳其作为从犯的认定,不认定是辅助作用,但认可了廖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与核心人物宋某有所区别,鉴于此,检察院在二次开庭前自行调整量刑建议,对廖某的量刑建议进行了审慎调整,将其原本可能面临的一年有期徒刑建议量刑适度减轻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潘子浩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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