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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架冲突中劝架反被打,还手是否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9-18

01 案件简介

某日凌晨,金某(17岁,化名,下同)与其同事唐某(化名,下同)等八名男子在一家餐馆内饮酒,此时,钟某(化名,下同)、李某(化名,下同)等六人则坐在隔壁桌吃宵夜,期间,李某因喝酒不适便离开餐桌,欲走到店外呕吐,唐某就向李某吹口哨调戏她。钟某见状,便与对方理论,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
唐某伙同三名男子先向钟某冲过去,其中一人手持空啤酒瓶猛砸地面,碎片四溅,随后他们对钟某实施围攻,拳脚相加。李某等五人见状上前,唐某则同时对其他人进行无差别殴打。

金某见局势升级,便上前劝架,在劝阻过程中,金某被钟某打中头部后倒地,起身后便对着钟某踢了两脚。期间,唐某等人拿起塑料凳想砸向对方,被金某及时拦下。

一时间,店内状况混乱不堪,钟某等多名被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直至有人报警,这场肢体冲突才得以制止,金某等人仓皇逃离。经鉴定,钟某与江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一个月后,金某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了钟某、江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二人的谅解。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金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02 裁判结果

决定对金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03 检察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检察院对金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金某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监管不够。

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未成年人作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04 律师结语

本案涉及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李曌律师、林梓淇律师接受金某家属的委托后及时会见金某。经过对案情的深入研究,本所律师认为金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未成年人作案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因本案其他同案犯均未到案等情况,关于金某的取保候审申请和不予批捕申请未获批准。后经本所律师与两名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多次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帮助金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同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请求依法对金某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检察院同意对金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成功使得金某获得取保候审结果。

在金某取保候审期间,本所律师始终与经办检察官保持联络,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为金某争取不起诉结果。

本所律师提出,金某系未成年人,且具有情节显著轻微、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检察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对金某不予提起公诉。

最终,检察院结合金某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对金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动图封面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林梓淇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