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可以请求调高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9-24
01 案件简介
2018年8月24日,A公司(化名,下同)作为供方,与需方B公司(化名,下同)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为B公司所承接C公司(化名,下同)的某房地产楼栋供应并安装淋浴隔断,合同约定总价暂定为二十万余元。合同规定了分阶段付款比例、支付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其中,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付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并根据实际采购订单要求,分两批次完成了淋浴隔断的供应与安装工作,实际供货金额为44万余元。第一批货物已获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金额为22万余元,第二批货物金额为20万余元。所有货物均于2022年10月19日完成验收,但对方仍拖欠A公司第二批货款20万余元。
之后,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向A公司支付货款20万余元及利息6千余元(利息以20万余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为6千余元);
2. 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A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 请求判令C公司对A公司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B公司、C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2 裁判结果
一、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1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万余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律师费;
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院认为
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案涉货物的供货及货款。A公司提交的《送货单》、《验收表》、《结算表》等证据与《报价单》能够互相印证,较充分地证明了其已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以B公司名义向案涉项目交付《报价单》中的货物并于2022年10月19日办理了该报价单项下货物的验收,该报价单项货款为20万余元。
关于付款期限。首先,法院综合《购销合同》、《报价单》的签署时间及关于付款期限、质保责任的约定,法院认定案涉货物的付款期限为每批货送至现场且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60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到货总金额的95%,质保金结算方式为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办理,质保期为两年。结合《送货单》、《验收表》等证据,A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全部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B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权利,法院综合认定2022年10月19日为验收通过并办妥结算手续之日,故案涉95%货款19万余元(20万余元×95%)最后付款期限为2022年12月18日。案涉质保金最后付款期限尚未到期,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支付质保金部分不予支持,A公司可在质保金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综上,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案涉95%货款19万余元。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综合《购销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及A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等因素,B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亦给A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有理,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应付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明显过低,A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定逾期付款损失以19万余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律师费。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转账记录、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C公司的责任问题。C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A公司主张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4 律师结语
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也即卖方货款利息的损失。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损失被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般案件中,违约金原则上以约定为主,即约定违约金。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逾期付款损失”实为“法定违约金”。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如要适用该违约金,需当事人主动主张该违约金,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判决一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但合同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一锤定音”,而是可以根据“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若约定的违约金被认定为过高,可能超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范畴,或若过低,则可能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此时,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合同双方履行的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守约方预期利益和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合理调整。
本案中,A公司所提供的涉案证据较充分地证明了其已履行供货义务,而B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综合《购销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及A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等因素,B公司逾期付款客观上给A公司造成损失,法院认定逾期付款损失以19万余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弥补A公司的利息损失。
在日常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面,对于违约金等相关条款应予以注意和重视,审慎签订合同,以防利益受损。而另一方面,主张违约金调整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主办律师丨邓思茵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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