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司员工身份频繁出入港澳,可能会构成犯罪!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4-09-30
前言:近年来,港澳地区已成为热门的旅行景点,同时,个人旅游签注的办理也日趋便捷化,吸引着大量游客纷至沓来。然而,由于赴港赴澳个人旅游签注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就有部分不法分子盯上了这一“商机”,宣称可以帮助个人申请一年多次赴港赴澳的商务签注,殊不知,利用此类签注方式出入境可能会涉嫌犯罪。
不久前,本所邓思茵律师和邹晓敏办理了一起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以陈女士(化名,下同)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成功为当事人陈女士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此前,当事人陈女士不幸卷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案件,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陈女士的儿子是香港户口,在香港读书,由陈女士独自抚养。特殊家庭状况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契机,对方以承诺通过正规公司渠道获取合法港澳商务签证为诱饵,多次误导陈女士,使其误以为此途径完全合规。出于对儿子陪伴与关怀的深切愿望,陈女士最终支付了费用,并通过他人的协助,冒用了某公司(化名,下同)员工的身份成功办理了商务签证,在之后一年内出入港澳地区,共计十次,但其目均为陪伴孩子游玩及进行正常消费活动,全程未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之后,陈女士家属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天习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邓思茵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邓律师通过详尽审阅案件卷宗,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剖析,从犯罪构成要件、类似案例的司法实践等多维度出发,形成详尽的类案检索报告,并据此提出了充分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可并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决定对陈女士不起诉。邓思茵律师凭借其精湛的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案件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结语
本案涉及的偷越国(边)境罪,往往被简单等同于“偷渡”、“未经合法途径出入境”等直观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持有真实的出入境证件,若其申请该证件所依据的理由或所使用的身份信息存在伪造或虚假情形,同样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那么,什么是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种行为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其中,本案涉案行为属于第(四)款所述情形,陈女士通过他人的协助,假借某公司(化名,下同)员工身份,获得商务签注,此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入境证件,或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出入境证件进行出入境活动,其行为本身即具有违法性。至于是否构成犯罪,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0]30号) 规定,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出境、入境各算一次),屡教不改的,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别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或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三次或以上,或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就有可能涉嫌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主办律师丨邓思茵律师 邹晓敏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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