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丨经营困难,就能拖欠工资吗?

前言:企业经营遇到难关,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困难”两个字,能不能成为不发工资的理由?这起由天习律师事务所吴东鑫律师代理的四名员工集体维权案件,仲裁委给出的答案很明确:不能。


01 

案情回顾

四位申请人先后于2017年至2019年间入职某科教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从事技术研发相关工作,并与广州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由广州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工资。

2025年8月,广州分公司以“行业面临挑战、业务转型”为由,接连出台《员工绩效与公司效益联动的实施方案》《公司轮休方案》及《关于全员每月轮休2-3天的通知》,单方变更薪酬结构,将绩效工资与“公司经营效益系数”挂钩,并强制要求员工每月轮休2-3天。此后,广州分公司长期未足额发放四位申请人的工资。

四位申请人认为,公司所谓“轮休降薪”实质是变相降薪,甚至将单次离岗10分钟(如上厕所)认定为违纪并扣罚绩效。由于工资长期被拖欠,四名申请人委托本所吴东鑫律师代理本案,于2025年11月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支付欠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等。

02 

仲裁委认为

本部分整理仲裁委在裁决书中的核心法律认定:

1. 谁承担支付责任

四位申请人与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由广州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广州分公司系总公司下设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不足以偿付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 公司的绩效、轮休方案本身是否合法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员工绩效与公司效益联动的实施方案》和《公司轮休方案》,属于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且绩效属于具有激励性质的奖励性待遇,区别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因此,仲裁委对申请人关于“强制轮休、降薪”的主张未予采纳,并依据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核算出各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工资差额。

3.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关键)

仲裁委明确指出: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广州分公司主张因经营困难并非逾期不支付工资的法定理由。

仲裁委进一步认为,广州分公司长时间拖欠工资已影响申请人正常收入和生活;其“工资优先领取机制”仅限部分月份、未足额支付全部工资,无法解决申请人长期生活来源的稳定性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申请人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予以采纳。

4.其他认定

离职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离职证明应写明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并未要求写明解除原因;双方有争议时,可不写原因,故不支持载明用人单位过错的请求。


03 

案件结果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

·工资差额: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分公司向四位申请人支付相应期间工资差额——申请人一4.2万元、申请人二3.6万元、申请人三3万元、申请人四2.4万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分公司向四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一12.6 万元、申请人二8.2 万元、申请人三7.7 万元、申请人四 6.9 万元。

·清偿责任:总公司对以上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其他请求:驳回四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合计约48.5万元。


04 

 律师结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说到底就一个问题:公司喊“经营困难”,到底能不能拖欠工资?我们把这个问题拆成两半来说。

经营困难,就可以拖欠工资吗?

答案很直接:不可以。

正如本案仲裁委所认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把“拖欠工资”定义为“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逾期支付,并不在法定免责事由之列。

本案里,广州分公司确实主张了经营困难,相关绩效与轮休方案也走过了职代会民主程序,但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摆在那里。公司虽称“资金紧张的员工可通过流程优先发放”、方案经职代会审议,但2025年7月至11月期间一直未足额支付工资,所谓“优先发放”机制也仅限部分月份,无法从整体上解决劳动者长期生活来源的稳定性问题。仲裁委没有因为“公司困难”就网开一面,而是认定构成拖欠,并支持了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换句话说,哪怕公司是真的难,困难本身也不能“自动”抵消掉支付工资的义务。

经营困难,怎样才可以延迟支付工资?

这里要分两层说,免得大家误以为“困难时发不出工资一律违法”。

不少地区其实给企业留了一个“可以缓一缓”的空间,但前提是必须走程序,而且有期限。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为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才可以延期支付,且最长一般不超过30日。比如: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江苏、浙江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时,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可延期三十日支付工资。

而我们这个案子所在的广东并没有与北京、上海类似的明文规定。但即便如此,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如期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在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情况下,在延长一定时间内支付,通常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过,想把“延期”做对,有两点必须提醒:

第一,延期要“真协商”。只是内部走个形式,或者像本案这样把延期和降薪、轮休打包成一个方案一并通过,并不当然等同于就“工资延期支付”与员工达成了合意。程序走了,但员工并不清楚、也未同意“工资可以晚发”,事后仍可能被认定为拖欠。

第二,延期是有底线的。延期期限届满后如果单位仍未支付,认定“未及时支付”就具有充分理由,员工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完全站得住脚。

说到底,经营困难是市场常态,员工大多也能体谅。但“体谅”不等于可以无限期拖欠。工资长期拿不到,生活难以为继,员工自然会走上仲裁这条路。与其拖到最后对簿公堂,不如把困难摊开来,跟员工坐下来好好商量,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企业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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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吴东鑫律师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副主任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劳动与雇佣、争议解决

联系邮箱:wudongxin@tianxils.com

吴东鑫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任职世茂地产集团法务部,深度参与商业合同审查,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先后入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现为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具企业风控和司法实务双重经验。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量超过300件,多起案件取得胜诉,其中在刑事案件中,多次为当事人取得不批捕、罪轻、缓刑等辩护效果。

个人荣誉:

2024年度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新锐律师

2025年度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典型案例(部分):

1.李某偷越国边境诈骗案(偷渡缅北电信诈骗获缓刑)

2.曾某危险驾驶案(酒驾后造成事故并妨害司法获缓刑)

3.冯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充分辩护获得缓刑)

4.李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批准逮捕)

5.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侦查期内释放,转为行政处罚)

6.吴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起诉医院退还全部医疗费用)

7潘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加盟商起诉加盟商退还服务费)

8.张某劳动纠纷案(起诉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

9.陈某起诉80户业主相邻权纠纷案(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主办律师丨吴东鑫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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