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老张(化名,下同),时年59岁,在某纺织公司(化名)担任浆煮工。2022年2月入职,双方签订了劳务服务合同。合同仅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均未作约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过入职或在职期间的体检。
2022年9月24日,老张自傍晚七时许工作至次日清晨七时许,连续工作约12小时。夜班结束后,他回到出租屋休息,当日傍晚被发现已在屋内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其死亡原因为“不明原因猝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老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关于这份合同的性质,另案劳动争议诉讼,法院认定该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判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曾抗辩称,老张入职时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公司为此才签订了劳务服务合同。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放弃社保的声明无效。
在案考勤数据反映的加班情况

根据在案的考勤登记表、打卡记录和工资条,老张的工作时间情况如下。
2022年6月到9月,老张每月出勤天数分别是27天、29天、29天、23天。最后一个月只上到25日。每天上下班打卡的时间间隔,稳定在十二小时左右。
再往前推,2022年3月到9月,他每月的延长工作时间分别为:124小时、112小时、108小时、108小时、116小时、116小时、9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写得很清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老张每个月的加班时长都远超这一上限,最高月份约为法定上限的三倍。
劳动部门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张女士先申请了劳动仲裁。她想为父亲申请工亡认定,但未能获得支持。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仅适用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老张是下了夜班、回到出租屋之后才倒下,劳动部门最终认定其死亡为非因工死亡。
工亡认定虽未获支持,但在劳动仲裁及随后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张女士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10万余元。
在劳动争议路径之外,她另行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把这家纺织公司告上法院,主张公司长期安排其父超时加班、从未安排体检、存在过错,要求按死亡赔偿金的30%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二审均败诉:侵权之诉未获支持
一审和二审的裁判思路基本一致。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老张是在出租屋休息时死亡,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其他员工可以休假、调班,说明公司没有强制加班;老张系自身基础疾病导致猝死,与公司安排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败诉后,张女士找到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与邓思茵律师接手时,一、二审均已生效,从程序上看救济空间极小。两位律师重新审阅全部卷宗后判断,原审的审理思路从一开始就被对方“劳动者未能证明公司强制加班”的抗辩带偏了。
本案的难点在于,我国尚无“过劳死”的专门法律规定。家属遇到类似情形,通常只有两条路径:走工伤,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老张回到出租屋后才倒下,此路不通;走侵权,则需证明公司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一、二审恰恰围绕着“能否证明强制加班”这一几乎无法完成的举证任务展开。
两位律师认为,这一审理思路有误,问题集中在两点。第一,关于过错。《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时长上限是强制性规定,老张每月加班远超法定上限,数字就摆在考勤表里,无需再去证明“强制”。用人单位对超时加班知情且同意,并按月发放工资,本身即构成过错。第二,关于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只能说明死因,不可能出具一份“加班参与度占多少百分比”的意见。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长期每天12小时夜班、连续几个月无休、59岁的高龄职工,和冠心病急性发作之间,是可以做相当性推定的。
在再审申请书中,两位律师对老张生前数月的延长工作时间逐月核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规定,并将2022年《人民法院报》刊载的类似案例作为参照提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后,广东高院裁定提审本案。上级法院直接提审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是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通常表明原审裁判可能存在实质性错误,需由提审法院重新审理纠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最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公司股东向张女士赔偿23万余元,其中侵权损害赔偿2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余元。广东高院未发回重审,直接作出改判。
该案被实务界视为“过劳死”类案件的参考案例,意义不在获赔金额,而在广东高院于判决中回应了两个长期困扰劳动法律实务的问题。
第一,加班超过法定上限,本身就是过错。广东高院以考勤表为依据认定,老张死亡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均超过法定上限;公司实行两班制、定时转班,每月统一休息天数很少;公司从未安排体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长期超时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义务属于其基本义务,不能一边获取劳动者超时劳动创造的产值,一边又以“劳动者自愿”为由免除侵权责任。
第二,没有因果关系鉴定,也能依经验法则推定因果关系。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突破。猝死系多因一果,司法鉴定只载明“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衰死亡”,张女士在原审中亦未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二审即卡在“无鉴定即无因果关系”。广东高院换了一层思路,在判决中写道:“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但长时间内的高强度工作以及非常规的作息时间会有损身体健康,亦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健康常识。老张死亡前数月内其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其死亡当日也是上完夜班至次日早上7时才回去休息,可以推断出其长期的过度劳动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广东高院明确: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部门认定为非因工死亡,不能反过来作为公司没有过错、没有因果关系的依据。综合过错程度与“多因一果”的特点,广东高院酌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另有一节:广东高院裁定提审之后、再审审理期间,这家纺织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两股东签署承诺书,称“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正在诉讼”。刘斌、邓思茵律师阅卷时发现该情况,向广东高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将两股东追加为被申请人。广东高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公司法》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认定股东在简易注销时承诺不实,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广东高院判决两位股东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语
从老张去世到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前后历时四年。张女士最初主张30%的赔偿责任,广东高院最终支持20%。
刘斌、邓思茵律师认为,本案对后续案件提供了两点参照:其一,每月加班远超法定上限,本身即构成过错,无需再证明“强制加班”;其二,在没有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长期超时劳动与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推定。
对用人单位而言,这一判决划出了一条线:超过法定上限的加班,本身就是过错,不能以“劳动者自愿”为由推卸责任。对劳动者而言,这条线同样意味着,工伤认定走不通,不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责任;没有因果关系鉴定,不代表法院不能依据生活经验法则作出认定。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委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涉外民商事、劳动与雇佣、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邮箱:dengsiyin@tianxils.com
邓思茵律师,澳门科技大学国际仲裁硕士,法学专业扎实深厚。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习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业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等诉讼案件, 始终坚持尽心尽力尽责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的服务宗旨。
主任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劳动与雇佣、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重大刑事辩护、企业法律与合规
联系邮箱:liubin@tianxils.com
刘斌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自2011年执业以来,刘斌律师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战经验,现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政府重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1.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广州市律师协会黄埔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3.广州市安徽安庆商会副会长
4.广州市黄埔区法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5.广东省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6.广东省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7.广州市黄埔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8.广州黄埔区新阶层人士联谊会第一届律师行业分会理事
9.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0.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工作委员会(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创建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
11.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第二批公益律师团团长
12.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美业分会法务处主任
13.广州爱都志愿者服务中心法务部主任
14.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
15.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
16.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17.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
18.广州市律师协会“法智惠企”讲师团成员
19.黄埔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20.广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四师两员”协调机制成员
21.广州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22.广州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23.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24.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
25.广东正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员
26.广州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27.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
28.广州市黄埔“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29.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美业分会法律顾问
30.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专家库法律咨询专家
奖项荣誉:
1.2012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
2.2013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法援优秀奖
3.2014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
4.2018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5.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二等奖
6.2021广州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二等奖
7.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业务成果奖
8.2022广州法律服务产品大赛金牌推荐产品奖项
9.2022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优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10.律新社《精品劳动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精品劳动法律师名录、劳动法专业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奖项
11.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师名录
12.《商法》The A-List 法律精英:2024年中国业务律界精锐榜单
13.入围2024 ALB 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年度华南华中地区青年律师大奖
14.2025 年度 LegalOne 实力之星榜单(公司商事领域)
15.《商法》The A-List 法律精英:2025年中国业务律界精锐榜单(雇佣及劳动法领域)
16.2025年广州律师优质课程评选大赛三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