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交易“海关罚没车”,合同为何无效?

前言:“拍卖车盲盒”“海关罚没车”的低价诱惑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违约金和利息还能否得到支持?天习律师事务所王冰冰律师、唐丽珠律师代理本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剩余购车款。本文将对该案进行深度解析。

01 

案情回顾

当事人沈某(化名,下同)委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王冰冰律师、唐丽珠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毛某(化名,下同)返还沈某购车款325,000元;支付违约金73,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由毛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沈某与毛某是朋友关系,双方在商会中相识。2022年11月,毛某通过微信向沈某发送“拍卖车盲盒”信息,声称有价格优惠的法拍车出售。经沟通,沈某最终确认向毛某订购11台盲盒小车(单价35,000元)和1台某品牌豪华商务车(单价350,000元),约定交车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同年11月12日至15日期间,沈某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方式,合计向毛某支付购车款730,000元。

因毛某一直未按约定交付车辆,2023年6月29日,毛某向沈某出具《承诺函》,载明其已收取沈某全额购车款73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交付12台具备合法手续的海关罚没车辆,承诺在2023年7月31日前交付部分车辆,如未能履行约定,则全额退还购车款,并以购车款额的10%作为罚金赔偿给沈某

然而,毛某再次违约,既未按时交付车辆,也未按承诺退还全部购车款。

经沈某多次催促,毛某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共计退还370,000元,并交付了一台价值35,000元的盲盒车。抵扣上述已返还的货款及实际交付的车辆后,剩余325,000元货款尚未返还。

毛某辩称,其系从案外人刘某某处购车,已向刘某某支付购车款700多万元,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派出所拘留并逮捕,毛某本人也曾因此被拘留,后于2025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毛某认为,因上家刘某某被逮捕导致无法交付车辆,其不应承担10%的违约金。

02 

法院审理


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关罚没车辆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拍卖企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本案中,双方交易标的为海关罚没车辆,但毛某不具备相关资质涉案车辆亦未通过公开拍卖途径获取,沈某亦未对毛某的资质及货源进行审查,故双方达成的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毛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确认沈某已支付购车款730,000元,毛某已交付一台价值35,000元的车辆并退还370,000元,故毛某还应返还剩余款项325,000元。毛某辩称系因上家无法交付导致违约,但毛某在推销时并未告知沈某上家情况,且其出具的《承诺函》已明确承诺不能按期交付则全额退款,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因买卖合同无效,且沈某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其主张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毛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某返还325,000元,驳回沈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03 

律师结语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私下交易海关罚没车辆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关于合同效力。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关罚没车辆属于罚没财物的范畴,其处置须遵循法定程序,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拍卖业务许可的拍卖企业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而本案毛某不具备任何法定资质,涉案车辆亦未通过公开拍卖途径获取,双方的私下交易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虽然毛某辩称其已将款项支付给上家刘某某且刘某某已被逮捕,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毛某作为与沈某直接订立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对沈某承担返还义务,其与上家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对沈某免责的理由。

第三,关于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因买卖合同本身无效,违约金条款也随之失去效力依据,同时沈某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审慎审查毛某的资质及货源,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故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过错相抵的原则,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将全部损失转嫁给一方。

本案对各方均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对买受人而言,沈某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约60至70万元的某品牌豪华商务车,如此巨大的价差本身就应当引起高度警惕,法院亦指出沈某未对毛某的资质及货源进行审查,存在明显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明知或应知车辆来源不合法仍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对出售方而言,不具备资质擅自以“法拍车”“海关罚没车”名义销售车辆,不仅面临民事上的返还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本案毛某的上家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逮捕,毛某本人也曾被拘留。对公众而言,海关罚没物品的处理有着严格的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任何私下交易行为均属非法渠道,公众应坚决抵制,切勿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基于上述风险,本所律师提出以下建议:购车前务必审查卖方资质和车辆来源,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车辆时,应要求卖方出示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车辆来源证明文件(如海关拍卖成交确认书、正规购车发票等),并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车辆信息;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身份信息、标的物信息、价款及支付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虽然书面合同不能使违法交易合法化,但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厘清事实;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包括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文件、收据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卖方迟迟无法交付车辆、以各种理由拖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交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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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冰冰律师

天习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劳动与雇佣、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冰冰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常备法律援助人员、黄埔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公益律师团,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一直以来秉承真诚务实、高效、专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



唐丽珠律师

天习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劳动与雇佣、企业法律顾问

唐丽珠律师,法学学士,从业工作数年,业务范围涉及劳动与雇佣、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办案风格:温和、细致,以认真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唐丽珠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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