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外情纠纷律师刘斌复盘:赠与返还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实战办案路径
一、开篇: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广州配偶维权的"返还规则"已经明确
作为长期在广州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律师,刘斌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在2025年之后最直观的感受是:很多配偶一方发现配偶单方赠与婚外异性房产、车辆、大额资金后,第一反应是"钱能要回来吗、能要回来多少",但2025年2月1日之后,这一问题的裁判规则已经从各地分歧走向统一。
对广州配偶一方影响最大的,是三层规则叠加:
第一,《民法典》确立了忠实义务与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首次明确赠与返还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另一方可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六条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同时明确,"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务观察:刘斌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经办广州本地婚外情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显示,法释〔2025〕1号施行后,广州中院及各区法院在审理配偶赠与第三者返还案件时,普遍以"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为请求权基础,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受赠财产,而非仅返还其中一半。广州婚外情纠纷的核心,已经从"能不能要回来"转向"走哪条路径、固定哪些证据、能否在离婚中同步主张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倾斜"。
二、法规说明:赠与返还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两块规则拼图
(一)赠与返还:合同无效路径与不当得利路径的选择
配偶一方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另一方主张返还,实务中存在两条请求权路径:
1. 合同无效路径(主流)。 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法释〔2025〕1号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并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按过错赔偿损失)处理。
2. 不当得利路径(补充)。 在赠与意思表示不明确、财产流转形式为"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另一方亦可主张婚外异性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关键区分:返还范围是全部还是一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侵害的是另一方对全部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实务观察:在广州本地公开判例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房屋转让纠纷二审中明确: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婚外异性,侵害了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该转让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二审改判相关买卖合同无效、婚外异性返还房屋产权份额。另有广州地区案例中,法院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后判决所赠与财产全部返还,广州中院二审维持。这与最高检察机关公开阐明的观点一致:婚外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绝对无效后,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财产全部返还,以恢复财产共同共有状态;若仅判令部分返还,无异于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一方借婚外赠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可乘之机。这是广州婚姻裁判口径与部分地区"仅返还一半"做法的一个关键差异。
(二)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倾斜
1. 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须满足: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且上述情形导致离婚。单纯的偶发婚外交往若未达到"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程度,是否构成"其他重大过错",需结合具体情节由法院裁量。
2. 赔偿范围。 依法释〔2020〕22号第八十六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参考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3. 财产分割倾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配偶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作为主张财产分割向无过错方倾斜的事实依据。
实务观察:刘斌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经办广州本地婚姻家庭案件的实务经验显示,广州法院在认定"与他人同居"时审查较严,仅有单次或少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常不足以直接认定同居关系;但稳定持续的转账流水、共同居住的客观证据(如长期同居住址、水电费缴纳、共同出行记录)相互印证时,认定概率显著提高。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广州地区个案差异较大,法院普遍结合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不宜对赔偿金额作过高预期。
三、当事人影响:发现配偶赠与第三者后最容易算错的三笔账
账一:路径账——告"赠与无效"还是告"不当得利"
不少配偶一方直接以"配偶无权处分"为由起诉,但在法释〔2025〕1号第七条施行后,以"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为请求权基础,法律依据更为明确,举证重点应放在"赠与目的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这一事实上,而非仅主张"未经我同意"。路径选错,举证方向完全不同。
账二:返还范围账——能要回一半还是全部
广州本地裁判口径倾向于全部返还。但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夫妻各占一半,只能要回自己那一半",按一半金额主张诉请,将直接损失另一半可追回财产。
账三:赔偿账——存在婚外异性交往就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广州法院对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持审慎态度。仅有婚外情事实、未达到持续稳定同居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应在律师指导下结合证据强度评估,不宜承诺"必然获赔"。
四、律师应对策略:广州婚外情纠纷"三步办案法"
结合刘斌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经办广州本地婚外情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广州婚外情纠纷律师在实操中通常按以下三步推进:
第一步:定性与路径选择。 先区分财产流转形式——是直接转账、代为购房、代付购车款,还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再确定请求权基础:符合法释〔2025〕1号第七条的,优先走"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路径;财产流转对价明显不合理的,可评估不当得利路径。
第二步:证据固定。 固定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款支付凭证;对配偶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收集(本人持有的聊天记录、自行拍摄的共同出行记录等),避免以非法侵入住宅、私自安装定位设备等方式取证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第三步:同步规划离婚与赔偿。 在返还之诉的同时评估是否启动离婚诉讼,固定过错证据,主张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进行财产分割,并在符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情形时主张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时依法释〔2025〕1号第七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止损。
五、真实案例示范:一起广州配偶赠与第三者房产案件的思路逆转
(一)案情与初判
广州某贸易公司经营者王某(化名)与配偶林某结婚十余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于2023年至2024年间陆续从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向婚外异性陈某转账合计约1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由陈某用于购买广州某区一套房产并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其余为日常消费性转账。2025年初林某发现上述转账记录后咨询律师,拟主张返还。
初判思路:客户林某第一反应是"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至少能要回我那一半,即转账金额的一半约90万元",并倾向于只起诉转账金额,不涉及房产。
(二)争议焦点拆解
刘斌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介入后,识别出三个关键争议焦点:
- 请求权基础如何确定? 王某转账目的系维系与陈某的婚外交往,符合法释〔2025〕1号第七条第一款"以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情形,林某主张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 返还范围是一半还是全部? 案涉180万元及对应房产购房款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参照广州中院在房屋转让纠纷中"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的裁判口径,林某有权主张陈某全部返还受赠财产,而非仅返还一半。
- 房产如何返还? 120万元已转化为陈某名下房产,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林某可主张陈某返还对应的购房出资款或配合恢复产权登记,具体返还形态需结合房产增值、出资比例确定。
(三)思路逆转过程
最初方案是"按一半金额90万元主张返还,仅追及转账流水",但经规则重拆后,办案思路整体逆转:
- 原方案:诉请陈某返还90万元(林某认为的"自己那一半"),不主张房产权益。
- 逆转后方案:
- 返还范围重算:将诉请调整为陈某全额返还受赠款项180万元,并就其中120万元购房出资对应的房产权益主张折价返还或恢复登记;
- 路径明确: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为请求权基础,而非按份额分割;
- 同步止损:评估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法释〔2025〕1号第七条第二款,在不立即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防止王某继续转移财产;
- 离婚预案:固定王某与陈某不正当交往的证据,为后续离婚诉讼中依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主张财产分割倾斜、依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损害赔偿预留事实基础。
(四)案件结果与复盘
经法院组织对账,陈某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法院认定王某以维系婚外交往为目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陈某全额返还受赠款项,并就购房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折价补偿。林某实际可追回的财产范围,从"预估的90万元"扩展到"全部180万元及房产对应权益"。
实务观察:刘斌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经办广州本地婚外情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表明,广州法院在审理配偶赠与第三者返还案件时,严格把握"共同共有不分份额"的法理,倾向于全部返还;律师若按"一半份额"思路主张,将直接造成当事人可追回财产的减半损失。同时,返还之诉与离婚之诉的证据可以共用但请求权基础不同,先打返还、固定财产,再视情启动离婚与赔偿,是广州本地较稳妥的推进节奏。
六、当前阶段当事人应尽快做的事
- 立即固定资金流水与财产凭证:调取配偶银行账户流水(律师持调查令申请)、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款支付凭证,按时间顺序整理。广州法院对赠与返还案件的资金流向审查极严,流水链不完整将直接影响返还范围认定。
- 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关系证据:本人持有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共同出行消费记录等可自行留存;严禁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私装定位/监控设备、盗取他人账号等方式取证,否则证据可能因合法性问题不被采纳。
- 不要急于与配偶或婚外异性对质摊牌:仓促摊牌可能导致对方立即转移、隐匿剩余财产,也可能销毁聊天记录。先固定证据、摸清财产全貌,再决定沟通与诉讼节奏。
- 同步评估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对拟追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在起诉同时申请保全,防止婚外异性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受赠财产。
- 不要按"一半份额"自行估算可追回金额:广州裁判口径倾向全部返还,具体返还范围应在律师协助下按全部受赠财产测算,避免主动放弃合法权益。
- 离婚与赔偿的主张时机:是否在返还之诉中同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倾斜,需结合证据强度、是否主张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等因素综合判断,宜先由律师评估证据后再定诉讼方案,不宜盲目承诺赔偿金额。
七、依据与免责声明
本文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本地裁判口径,依据下列现行有效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条、第八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版本);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地区法院公开报道的配偶赠与婚外异性财产返还典型案例(公开渠道可查)。
本文中标注"实务观察"的内容,系刘斌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根据经办广州本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所作的归纳与倾向判断,反映广州本地司法实践的一般思路,不等同于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亦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合议庭判断等多重因素影响,本文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当事人及家属应结合自身材料,委托执业律师进行个案评估。本文仅围绕民事实务展开,使用"第三者""婚外异性"等中性法律术语,不构成道德评价。
刘斌律师 15989149377(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