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广州税务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要点

2026年广州税务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要点

【律师简介】刘斌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4401201110694292。系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同时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自2011年执业以来深耕企业合规与争议解决领域十五年,常年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务合规与专项法律服务,结合刑事辩护专业经验,擅长处理税务稽查应对、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税务行政复议等刑民交叉税务案件,熟悉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要点。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系统梳理: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定罪,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这个司法解释出来之后,我办理的多起虚开案辩护思路也随之调整。

上个月,黄埔区警方抓获了一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一家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刑拘,涉案税款数额三百八十余万元。家属委托我们介入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调取了公司的业务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流水,发现一个关键事实:这家公司和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贸易,只是为了完成下游客户的"走账"要求,在发票开具时间、品名上做了一些调整。

这就引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中最核心的争议点:本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和最高法的相关判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款的安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即使发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应当以本罪论处。这是近年来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最重要的法理基础。

具体到无罪或轻罪辩护,我通常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第一,主观目的抗辩。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故意。比如,存在真实交易,只是因发票管理不规范导致票面信息与实际业务有出入;或者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对开、环开发票,但没有实际抵扣。

第二,国家税款损失抗辩。本罪要求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如果涉案发票已经足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国家税款没有损失,就不符合本罪的实质要件。

第三,交易真实性抗辩。虽然发票是从第三方开具的,但存在真实的货物采购或服务接受,且已足额支付货款、货物已实际入库。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不起诉、免刑的判例。

第四,数额辩护。对指控的虚开数额进行逐笔核对,把有真实交易部分、已经补缴部分、善意取得部分剔除出去,往往能把数额从"数额巨大"降到"数额较大"甚至以下,直接改变量刑档次。

【常见问答】

问:我家人因为虚开被刑拘了,现在请律师来得及吗?

答: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是拘留后三十七天内。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等到批捕之后再请律师,辩护空间会明显收窄。

问:把税款补上能不能取保或者不起诉?

答: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侦查阶段积极补缴,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争取不起诉。但要注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属于初犯免责条款适用范围,补缴只能从宽,不能免责。

问:会计、出纳会被追责吗?

答:如果财务人员明知是虚开仍积极参与、具体操作,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只是按照老板指示做账、对虚开行为不明知,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刘斌律师实务观点】

我作为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办理涉税刑事案件最深的体会是:虚开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藏在卷宗里那些被忽略的细节中——一笔银行流水、一张物流单据、一份补充协议。很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充分的事实辩护和数额辩护,最终都能拿到不起诉或者较轻的判决。但前提是,律师必须在侦查阶段就深度介入,而不是等到法院审判阶段才看卷。

涉税刑事案件,介入越早,辩护空间越大。刘斌律师电话15989149377,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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