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最怕两件事:告知少了,怕将来理赔被拒;告知多了,怕被拒保、加费。“如实告知”到底要告知到什么程度,是投保人问得最多的问题。搞清楚“询问告知”的边界,既能避免投保时踩坑,也能在将来被拒赔时守住自己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关键在“提出询问的”四个字——我国保险法实行的是“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内容,投保人原则上没有主动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第六条进一步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投保单询问表中的概括性条款原则上不能作为拒赔依据;第七条还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然收取保险费的,再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具体内容的询问”,投保单询问表中不得有概括性条款。这意味着,业务员一句“健康告知随便勾”,并不能让投保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投保时逐项阅读健康告知问卷,对询问事项如实作答,不确定的可以问清楚再填。第二,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既往情况,一般无需主动披露,但故意隐瞒、诱导填写的除外。第三,妥善保存投保过程记录:问卷内容、答复截图、业务员沟通记录,都是将来发生争议时的证据。
三、证据要点
健康告知问卷全文及填写痕迹,证明询问范围;投保流程截图、双录视频,证明是否逐项询问;与业务员沟通的微信、短信、录音;体检报告、病历,核对告知内容与实际情况。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体检报告没看就不算知道吗?答:告知义务针对“投保人明知”的情况。若体检机构已出具报告、投保人客观上能够知晓,通常推定其知道相关内容,具体以证据为准。
问:小毛病、异常指标要不要告知?答:以保险公司是否询问、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为标准,不能一概而论;拿不准的,如实说明更稳妥。
问:业务员说“不用告知”,出事还能赔吗?答:若业务员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相关不利后果不应由投保人承担,但需要有证据支撑,保留沟通记录很重要。
五、唐程义律师简介与咨询
唐程义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系,执业十余年,现任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任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及公司类案件近千宗。在保险合同争议领域,唐律师担任天习律所争议解决中心“保险退费专项负责人”,精通《保险法》《民法典》合同编及保险消费监管规则,擅长“未如实告知”拒赔抗辩与全流程证据审查,长期为广州及珠三角投保人处理重疾险、医疗险等如实告知争议。唐律师办案坚持依法维权、透明沟通、不承诺结果,“先评估、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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