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 | 因无偿帮工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4日,甲方A公司(化名,下同)与乙方B公司(化名,下同)签订《**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分包工作内容为负责施工范围内材料设备搬运及运输;对其在施工场地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及预防事故发生;等等。

2020年6月3日,甲方B公司与乙方C公司(化名,下同)签订《**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卸车条件;乙方负责卸车;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安全负责,对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乙方人员人身伤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等等。

2021年7月27日,C公司委托赵某(化名,下同)运输货物到指定地点。赵某的妻子随车前往送货,C公司没有人员跟车随同。

当天上午,赵某到达指定地点,由B公司指派人员驾驶叉车将货物从车上卸下来,在B公司的人员对货物卸载过程中,本来其应使用1米8的叉车来卸货,但只用了1米2的叉车进行卸货,导致最后一批货物无法直接取出,赵某用绳索绑紧最后一批货物,再由指派人员去拖动。

但是由于叉车司机操作失误,赵某在固定货物后,还没来得及从车上下来时,司机就动了叉车,导致八百斤左右的货物倒落砸伤赵某。

事发当天,赵某被送至医院急诊转住院治疗。

之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拒绝向赵某垫付或支付相关费用。

赵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A公司、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526302.78元;
2.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承担。

2022年4月12日,经司法鉴定:赵某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建议后续治疗费为5000-6000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B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赵某204759.18元;

二、驳回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责任问题。

C公司委托赵某运输货物至指定地点,双方之间建立承揽关系。赵某主张与C公司系劳务关系,理据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赵某与C公司确认赵某的运输不包括卸货义务,现赵某将涉案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由B公司负责卸货,赵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C公司要求其帮忙卸货或指示其卸货,也未能举证证实C公司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错,其主张C公司对其损失承担清偿责任,理据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而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赵某在B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卸运的过程中受伤,对于赵某与B公司是否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是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义务帮工具有无偿性、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后,B公司指派的叉车司机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卸货时,因叉车的货叉无法直接够到货车内的部分货物,赵某用绳子对该部分货物进行捆绑并连接叉车进行拉动过程中,绳子断裂导致货物跌落,致使赵某受伤。由此可反映赵某与B公司的人员相互配合进行卸货。B公司虽然抗辩没有要求赵某帮忙卸货,但B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明确表示拒绝、制止赵某的帮工,而B公司亦系帮工活动的实际受益人,赵某与B公司之间构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关系。

对于双方的责任问题。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悉在叉车卸货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专业性工作,按照一般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自行保持安全距离,但其并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缺乏安全意识,故赵某对其自身所受损害具有一定过错。

B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在安排叉车卸货的过程中,其人员未能审慎注意采用绳子拉动货物方式的安全性,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知赵某仍站在货车厢里且距离货物较近,未及时要求赵某离开,且对叉车操作不当,导致绳子断裂、货物跌落,故其就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B公司的指派人员在本案中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该人员的行为后果依法应由B公司承担。

综上,赵某在为B公司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分析,法院酌情确定赵某因本起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负50%的责任,由B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至于A公司,赵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A公司要求其帮忙卸货,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对其受伤存在过错,故赵某主张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赵某的诉讼请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由B公司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50%,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金额为203074.18元。对于诉讼中赵某申请伤残程度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3370元,为了公平处理以及避免当事人讼累,将该部分损失根据双方的责任确定赔偿数额为1685元计入B公司应支付的总损失,即B公司应赔偿赵某损失共计204759.18元。

 

律师结语

无偿帮工亦或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帮工人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被帮工人是指接受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人,帮工人一般是自然人,而被帮工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帮工关系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

1、帮工合同是无偿的,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则会彻底改变法律关系的属性;

2、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对方负担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帮工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

3、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

本案中,赵某接受C公司委托负责运输货物到指定地点,操作内容不包括卸货,但由于B公司卸货人员提供工具不当,导致剩余部分货物需要人工操作,赵某上前对货物进行捆绑,B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明确表示拒绝、制止赵某的帮工,赵某与B公司的人员属于相互配合进行卸货,而B公司亦系帮工活动的实际受益人,赵某与B公司之间构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关系。

那么,无偿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可以看出,在无偿帮工法律关系中,帮工人受到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B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对帮工人赵某的帮工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拒绝,根据规定,帮工人赵某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帮工人赵某因本起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负50%的责任,由B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A、C公司要求其帮忙卸货或指示其卸货,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A、C公司对其受伤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A、C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

无偿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行为,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也在此提醒,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主办律师丨胡文明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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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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