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某日晚上,某某公安局(化名,下同)接到一起报案,李二(化名,下同)称其儿子李四(化名,下同)于当天在某小学(化名,下同)课间时候被老师张三(化名,下同)用戒尺打伤,李二得知该情况后,遂来到该某某公安局报警。某某公安局下辖某派出所受案后,先后对李四、张三、某小学教师王五(化名,下同)、某小学学生赵六(化名,下同)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李四在父亲李二的陪同下称,案发当日,因李四在午休期间有问题问同桌,被班干部以为在聊天,班干部就把李四的名字记在黑板上并标注在聊天,后张三看到黑板上有李四的名字,就叫李四到讲台前,拿起戒尺往李四脸上打了五下,后来李四发现嘴里有血,遂用纸巾去擦,牙齿就掉了下来,而掉下来的牙齿在此前已经换过一次,被打前就有一点点松动。
张三称,案发当日,因班干部反映李四在午休期间讲话,张三便询问李四原因,但李四并未说话,于是张三拿起讲台上的戒尺轻轻地拍了一下李四的右脸颊,期间并没有看到李四牙齿出血或掉落。案发当晚,张三接到领导电话后才知道李四在当日14时30分上音乐课时称自己的牙齿掉落且嘴角出血;张三第一次体罚打骂大概是在2020年的时候;张三使用戒尺拍打李四的脸颊的目的是让李四开口说话。
王五称,案发当日14时许,王五在给学生们上音乐课期间,有学生说李四的牙齿掉了,当时看到李四用纸巾捂着嘴,纸巾上有一些血,王五以为李四只是掉了乳牙,很正常,就让李四到厕所去漱口,之后,李四回来继续上课,后面也没有什么异常情况。
赵六在王五的陪同下称,李四是赵六的同班同学,案发当日,张三让李四到讲台上说明被记名的原因,因李四一直不回答,张三当时心里可能比较着急,就拿起讲桌上的戒尺对着李四的脸颊部位拍了拍脸,然后还拍打了掌心,到下午第一节课的时候,李四找赵六借纸巾,李四告诉赵六其牙齿掉落且嘴巴里出血,李四报告给当时上课的王五后就去洗手间处理了;张三拍打李四脸颊的时间大概是下午13时50分左右,直到下午第一节课,大概是14时30分左右,李四就告诉赵六其牙齿掉了,中间大约隔了一个小时。
经司法鉴定,李四牙龈(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2022年10月19日,某某公安局对张三进行处罚前告知。同日,某某公安局作出穗公云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张三,10月20日送达李四。李四不服,诉至法院。
李四称从二年级至四年级期间多次被张三殴打辱骂,张三有虐待儿童行为,认为某某公安局对此案件处理过于简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一、撤销某某公安局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穗公云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某某公安局对张三重新作出决定;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安局承担。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因此,某某公安局有权对其辖区内的治安违法行为作出拘留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本案中,某某公安局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发当日午休期间,张三持戒尺将李四打伤,致李四轻微伤,情节特别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适当。某某公安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之内,法院对某某公安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予以尊重。李四关于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某某公安局对张三重新作出决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四认为张三有其他侵害李四合法利益的行为的,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PART 04 律师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本案中,首先,某某公安局有权对其辖区内的治安违法行为作出拘留的职权。
然后,李四牙齿脱落是基于李四年幼换牙导致还是张三拍打李四脸颊所致法院尚未作出定论,故而在此情形下无法认定张三的拍打行为与李四的牙齿脱落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不论因果关系,仅评价故意伤害导致轻微伤损害结果而言,我们认为某某公安局就此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裁量适当,不应撤销。
最后,法院认定某某公安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之内,对某某公安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予以尊重,并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李佩华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