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 | 张三盗窃数额刚达到起刑点,认罪认罚,取得谅解,不予起诉

导语:
近日,本所受委托并指派张楚杰律师为一起盗窃案当事人做辩护,张楚杰律师通过扎实、精细化的辩护为委托人取得可观的阶段性成果,最终,本案以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张三曾在某工地从事水电施工工作。

2023年2月14日晚上,张三开车经过该工地附近,看到门口没有人值班看守,临时起意欲进去工地盗取财物,且因曾与李四在工地上发生过争吵,出于报复心理,便走到办公室边打开窗户顺走了李四办公桌上的一部华为笔记本电脑、一个充电器及一个电脑包。得手后张三便逃离了现场。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98元。

2023年2月17日,张三在接到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主动将赃物交给经办民警,同年2月19日,张三积极对李四进行赔偿,并取得李四谅解。

2023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PART 02 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PART 03 法院认为

张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张三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罪行较轻,已退赔李四损失并取得李四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PART 04 律师结语

一、主观方面,张三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并非蓄谋已久,也没有携带任何作案工具及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盗窃,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客观方面,张三涉案金额较低,其盗窃数额仅刚刚达到盗窃罪的入罪门槛,犯罪情节轻微。另外,张三涉嫌的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并未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可见其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张三在接到公安局电话后,自动投案,并主动将赃物交给经办民警,没有对李四的财产造成实际损失,且到现场后自愿置于派出所的控制之下,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四、张三自动退赃、积极退赔并取得李四的谅解,没有对李四造成损失,李四也自愿表示不再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张三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有利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张三的行为虽涉嫌盗窃罪,但存在情节轻微,并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李四谅解等诸多从宽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做出对张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体现罪刑责相适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使得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本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办律师丨张楚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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