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案情简介
某日,李四(化名,下同)在工地仓库与王五(化名,下同)等人发生口角争执,李四的下属张三(化名,下同)闻讯赶到仓库,协同他人对双方进行劝架调停,但双方依然争执不下。
调停无果后,双方遂协商报警。期间,王五打电话让赵六(化名,下同)过来帮忙,并叮嘱带上器械工具。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赵六等人驾驶面包车率先抵达。
随后,赵六带着器械工具下车,看见张三站在李四面前,误以为张三是李四,遂拿起器械工具朝着张三冲了过去。
张三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随手捡起身旁的木棍想打掉对方的器械工具,进行自我防卫。不料,赵六突然起跳欲直接击打张三,张三在挥动木棍过程中,不慎打中赵六的腹部,导致对方受伤,随后双方被拉开,张三亦没有继续出手。
经鉴定,赵六肋骨断裂,属于轻伤二级。
PART 02 案件结果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张三不批准逮捕,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决定对张三取保候审。
PART 03 律师结语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情况下,互殴与正当防卫是互斥、对立关系,这不存在争议。正如著名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所说:“互殴可以否定防卫,而防卫则需要排除互殴”。可见对于“互殴”的规范认定尤为重要。
而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起因是赵六等人受王五电话纠集过来“帮忙”,王五叮嘱其携带器械工具,到达案发现场后,赵六持械冲向“李四”(实为张三),而张三出于对危险的自我防卫,遂捡起木棍挥动欲打掉对方手持的器械,随后,赵六突然起跳欲袭击,张三为自我防卫挥舞木棍,不慎击打中赵六腹部;赵六对于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受王五纠集持械赶到现场,到持械下车直冲“李四”,再到持械突然暴起欲伤害“李四”,多次矛盾升级点都在赵六方;并且,在此冲突过程中,赵六自始至终都是持械的一方,其突然起跳欲使用器械实施殴打,手段和方式都明显存在过激行为。
张三到现场主要是为了调停李四与王五等人的纠纷,主观方面是善意的、想要避免冲突的,张三想打掉对方手中器械是出于自保、防范,后续的被动还手出于自卫,而非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且在双方被拉开后即停止还手,也体现了在避免冲突。
由此可见,张三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为制止赵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属于正当防卫,若认定张三的行为为“互殴”有失偏颇。最终,在无谅解的情况下,检察院依然对张三不批准逮捕。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周洋慧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