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小芳(化名,下同)与阿杰(化名,下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女儿由阿杰抚养,小芳自2024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人,大额医疗或教育支出(超2000元)由双方平分。
一审
阿杰代理子女起诉,主张每月500元/人抚养费过低,要求提高至每月1750元/人,理由为需偿还房、夫妻债务及赡养老人。
一审法院认定:原500元/人标准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但1750元/人过高;结合子女实际学习和生活需求、当地消费水平及小芳负担能力,判决自2024年12月起抚养费调整为每月800元/人(小芳月收入5363元,抚养费占收入比例上限30%),维持大额费用分担条款。
二审
阿杰代子女上诉要求提高至1200元/人/月,并追溯支付至2023年8月(离婚诉讼提起日)。
二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小芳已按80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了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的抚养费。
本所周晓琪律师作为小芳代理人,提出以下抗辩:
1.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阿杰月收入7500元且有房租收益;
2.房贷、债务、赡养费属个人经济范畴,与抚养费无关;
3.子女校外培训费等属非必要支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抚养费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据此,儿子、女儿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应由阿杰及小芳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阿杰与小芳在一审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儿子、女儿由阿杰抚养,小芳自2024年5月起在每月20日前支付子女当月抚养费各500元直至儿子、女儿分别年满18周岁止。
现儿子、女儿诉请小芳提高抚养费,一审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阿杰与小芳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考量,判决小芳自2024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按80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分别年满18周岁止,小芳对此无异议,并已按一审判项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
儿子、女儿认为直接抚养人阿杰需偿还房贷、借款及赡养老人,负担较重,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抚养费过低,但阿杰与小芳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且儿子、女儿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小芳按80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未能满足其实际需要。儿子、女儿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阿杰与小芳在离婚时约定,小芳自2024年5月起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现儿子、女儿主张小芳应自2023年8月20日起支付抚养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结语
本案中,阿杰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其需偿还房贷、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及赡养老人导致经济压力大为由,要求增加非直接抚养方支付的抚养费。法院最终驳回了该请求。
那么,离婚后能否以经济压力大为由要求提高抚养费?
一、抚养费调整的法定依据
法定原则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抚养费数额首先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确定。仅在“必要时”,子女方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必要”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限定了增加抚养费的三种法定情形:
(一)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经济压力不属于法定事由,阿杰主张的经济压力(房贷、债务、赡养老人)均非源于子女实际需求的增加。这些负担是其离婚后基于财产分割协议及个人生活安排产生的个人经济责任,与子女抚养费所保障的“子女实际需要”无直接关联。法院明确指出,此类个人经济范畴的压力不能作为要求增加对方抚养费支付义务的法定理由。
二、法院调整抚养费的考量要素
法院在判断抚养费数额是否合理或是否需要调整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本案中,虽一审法院认为原500元/人标准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故调整至800元/人,但子女方未能证明800元/人的标准仍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如提供必要支出的充分凭证)。
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主要依据其固定收入、收入稳定性等。小芳月收入5363元,按800元/人/月(总计1600元)支付抚养费,已接近其月收入的30%(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比例上限的一般规定),法院认为此标准已合理考量其负担能力上限。支付方收入未显著变化或仍处于合理负担比例内,是法院不支持大幅提高的关键。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审法院调整抚养费的初始原因即认为原标准500元/人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
支付比例的参考: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提供了参考比例(固定收入的20%-30%,负担多个子女可提高但一般不超过50%)。比例是参考,核心仍是前述三项要素的综合衡量。
三、本案裁判规则的总结与启示
1.抚养费请求权的根基是保障子女权益,任何调整(增加或减少)必须以子女的实际需求变化为出发点和核心依据。父母(尤其是直接抚养方)的个人经济困境,如购房购车、离婚分割产生的个人债务、赡养其他亲属等,均不构成增加对方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2.非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以其负担能力为限,通常参考收入比例(20%-30%)或行业标准。超出合理负担能力的请求,即使子女需求确实增加,也需寻求其他解决方案(如协商分担大额支出)。
3.主张增加抚养费需举证:直接抚养方代理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如:当地生活水平提高导致原抚养费不足的客观数据;子女因患病、升学等产生超出原定数额的必要医疗费、学费等凭证(如医院发票、学校缴费通知)。
4.对于主张分担的费用(如大额培训费),需证明其必要性及已协商一致(或符合协议约定的“必要费用”标准)。本案中的校外培训费即因未经协商且被认定为非必要支出而未获支持。
离婚后,直接抚养方仅凭自身经济压力大(如偿还个人债务、房贷、赡养老人等)为由,要求增加非直接抚养方支付的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抚养费的调整必须严格围绕“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合理要求”展开,该“必要”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形,并辅以充分的证据证明。

主办律师丨周晓琪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