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札记丨“自愿治疗”还是“过度医疗”?13万账单背后的真相较量

引言:从一份普通的体检报告,到一场耗时费钱的“治疗”拉锯战,患者小杰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律师如何抽丝剥茧,揭开高频次、高费用治疗背后的不合理性?法院又如何认定医院行为已超出合理范畴?我们通过以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探究竟。

 

案情背景

 

小杰(化名,下同)在公司组织的健康体检中发现“前列腺钙化灶”,医生建议定期观察。他通过广告前往某男科医院(化名,下同)就诊,却被诊断为“前列腺钙化、性功能障碍、包皮过长”,并在当天被建议手术治疗。

 

在随后7个多月内,小杰在该院接受了包括包皮环切术、28次半导体激光治疗和28次智源肽治疗在内的一系列诊疗项目,总费用超过13万元。其中,仅激光与智源肽治疗费用就高达11.88万元。

 

办案过程

 

诊疗结束后,小杰意识到可能遭受了不当诊疗,随即委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吴东鑫律师受指派担任主办律师后,首先审核了小杰的诊疗记录和费用清单,发现医院在未进行必要评估的情况下,频繁实施高费用治疗(如半导体激光和智源肽各28次),初步判断医院存在过度医疗嫌疑。

 

此后,吴律师协助小杰固定关键证据,包括提取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医院未妥善保管病历)、收集门诊费用清单(详列治疗明细)等。基于此,小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男科医院退还全部诊疗费用13万余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吴律师重点指出:

 

· 前列腺钙化灶和包皮过长并非必须手术的疾病,强调医院在未进行超声或CT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直接实施28次半导体激光和智源肽治疗,违反诊疗常规;

 

· 医院利用小杰的信任,夸大病情诱导消费,属于恶意违约行为,并通过对比三甲医院标准费用(如包皮手术仅需1000元左右,非特殊情况无需术后康复治疗),凸显该院费用异常高昂、治疗周期长达半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院方则坚称诊疗符合规范、收费合理,且患者系自愿接受治疗并签字确认,不应退还费用。

 

一审法院最终部分支持小杰的诉求,判决医院退还11.88万元治疗费。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治疗必要且已见效,并提交学术论文作为依据。

 

二审诉讼

 

在二审中,吴律师进一步论证:

 

· 强调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医院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证明治疗方案的合理性;

 

· 针对医院提交的学术论文,指出其缺乏权威性与关联性(如2004年文献涉及前列腺增生,与本案诊断的前列腺钙化无关),缺乏临床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东鑫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小杰的合法权益。

 

对话律师

 

为深入剖析本案中“过度治疗”的认定、病历瑕疵的效力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核心争议,我们特别对话了本案代理律师——吴东鑫律师,请他回顾办案历程,分享其代理思路与法律见解。

 

Q1代理案件后,您是如何察觉到 “过度治疗”“病历涂改” 这些关键争议点的?又如何向法院论证病历涂改的瑕疵与医院诊疗过错之间的关联性?

 

吴东鑫律师:

 

关于“过度治疗”的问题,我们首先从医学常识和临床常规出发进行分析。“包皮过长”在男性中是常见现象,如未引发功能障碍或发育问题,通常无需手术干预。此外,激光包皮环切术的一般费用在1000-2000元不等,术后除常规抗炎处理外,一般无需额外康复措施。而本案中,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半导体激光(冷光)治疗30次、智源肽治疗30次,治疗周期长达七个月,总费用高达十几万元。这一诊疗频率、时长和费用,已显著超出一般人可预见的合理范围,属于明显的过度医疗行为。

 

关于“病历涂改”问题,我们在梳理证据材料时发现,医院对手写病历的日期存在多次涂改。涂改病历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而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病历作为记录诊疗过程的核心文件,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规、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关键作用。医院涂改病历日期的行为,不仅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客观还原,也可能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或结论失准,从而加重患者的举证困难。我们在代理意见中强调,该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医疗机构在诊疗及记录过程中的不规范,强化了其过错推定。

 

Q2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通常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但本案一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您当时如何向法院阐释 “医患信息不对称”,说服法院作出有利于小杰的举证责任分配?

吴东鑫律师:

 

我们主要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以及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行为三个层面,向法院系统阐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

 

首先,我们强调男科诊疗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隐私性。患者因涉及个人生理隐私问题,在就诊时往往处于心理较为脆弱的状态,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诊疗方案抱有高度信赖。与此同时,诊疗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如病历资料、临床决策依据、治疗必要性说明等——几乎完全由医疗机构掌控,形成显著的“信息不对称”。若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导致患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难以实现实质公平。

 

其次,我们指出,医院方在本案中存在多次涂改病历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若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行为不仅违反病历管理规范,更直接影响对诊疗过程合理性的判断,进一步强化了由医疗机构就其诊疗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必要性。

 

综上,我们主张在医患信息严重不对称、且医疗机构存在病历不规范行为的情况下,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医院方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及符合诊疗规范。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患者的举证责任分配。

 

Q3在医患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除了举证责任分配,您还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帮小杰弥补举证劣势、避免陷入 “拿不出证据” 的被动局面?

 

吴东鑫律师:

 

为弥补在专业医学知识方面的不足,我方系统检索了前列腺钙化灶的临床表现、诊疗常规,以及半导体激光治疗、智源肽治疗在临床中的应用定位和疗效依据。检索发现,半导体激光治疗通常作为辅助物理治疗方式,需配合消毒药物联合使用;而智源肽治疗作为一种针对慢性前列腺炎的物理疗法,其临床效果尚缺乏足够权威的医学文献支持,研究成果相对有限,一般也仅作为辅助治疗手段。

 

基于以上检索结论,我方撰写了书面代理意见并提交法庭,同时在当庭发表代理意见时指出:医院方未能提供任何临床研究文献或诊疗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对患者实施多达30次半导体激光治疗和30次智源肽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庭审中,我们进一步强调,该类高频次、高费用的治疗方式已明显超出常规诊疗范围,医院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说明其治疗方案的临床依据。

 

Q4医院对小杰采用 “半导体激光 + 智源肽双疗法”,您从哪些临床规范角度论证这种叠加治疗缺乏依据?

 

吴东鑫律师:

 

为从临床诊疗规范角度审视该治疗方案的合理性,我们专门就本案涉及的医疗问题咨询了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的相关医师。医师明确表示,包皮环切术属于常规门诊手术,术后通常仅需做好定期换药、伤口消毒、避免剧烈活动及保持清淡饮食等基础护理,若无感染或其他并发症,并无必要进行半导体激光或智源肽等物理治疗。

 

医师进一步指出,该类辅助治疗手段在公立医院的临床实践中应用较为审慎,一般仅针对特定适应症,且不会在无明确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叠加使用、更不会开展如此高频次的治疗。其建议患者选择诊疗行为规范、质量控制严格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手术,以规避不必要的医疗风险与经济负担。

 

上述专业意见为我们提供了关键的临床视角支持,也进一步印证了某男科医院在对小杰的诊疗过程中,叠加使用两种物理治疗方式缺乏充分的循证医学依据,不符合通行的诊疗规范。

 

Q5激光和智源肽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 90% 以上,您如何通过具体治疗数据和费用构成,向法院说明该部分支出是过度治疗导致的不合理费用?

 

吴东鑫律师:

 

为清晰揭示涉案治疗行为在频次、时长与费用方面的明显异常,我方向法庭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患者在院期间的全部费用明细。根据清单显示,医院在未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评估的前提下,即同步实施了28次半导体激光治疗与28次智源肽治疗,其中部分单次治疗时长更从40分钟延长至80分钟,却未见任何医学依据说明。上述两类治疗合计收费高达11.88万余元,在总诊疗费用中占比极大。

 

我方指出,此类高频次、长周期、高费用的物理治疗方式,已显著超出男科常见疾病的常规诊疗范围。法庭经综合审查证据及听取庭审陈述后采纳我方意见,认为医院未能就同时开展两种物理治疗的必要性、治疗频次与时长的设定依据提供合理解释,其治疗措施的频次与时长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属于过度医疗,相应费用不应由患者承担。

 

Q6医院以 “收费公示、自愿缴费” 为由主张治疗合法,您构建了怎样的反驳思路,凸显治疗行为本身的不合理性?

 

吴东鑫律师:

 

我方在庭审中指出,医院虽主张其收费已公示、患者系自愿缴费,但这仅能说明收费程序在形式上符合规定,并不能当然证明其诊疗行为本身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收费程序的合法性,并不能掩盖诊疗内容可能存在的过度与不当。

 

我们进一步强调,医疗机构的核心义务在于提供科学、合理、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服务。在本案中,医院利用其在专业信息上的优势地位,通过虚构或夸大病情,诱导患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自愿”接受一系列高频次、高强度的治疗。这种以形式上的程序合规,来掩盖实质上的诊疗不当,恰恰反映出其行为的不诚信本质。

 

因此,我方主张法院应超越表面上的缴费合意,重点审查诊疗方案本身的医学依据与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医院在未进行必要评估的情况下,实施长达数月、频次异常的治疗,已构成过度医疗,应当退还相应费用。

 

Q7二审中对方提交两篇学术论文以佐证治疗有效性,您是从哪些维度反驳这些论文的证明力?

 

吴东鑫律师:

 

首先,从权威性来看,在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合规通常以国家统编教材、行业诊疗指南或权威学术专著为依据。而对方提交的仅为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单篇论文,这类文献通常代表作者个人的学术观点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尚未形成临床共识,也未经行业权威机构认可,因此其证明力有限,不宜直接作为认定医疗行为合规性的依据。

 

其次,从关联性来看,涉案两篇论文的研究对象与本案患者的实际诊断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一篇关注的是“半导体激光治疗前列腺炎”的疗效,另一篇则针对“半导体激光治疗前列腺增生症”展开分析。而本案中,医院对患者的诊断为“前列腺钙化”,该情况在病理机制、临床表现及治疗方式方面,均与前两种疾病不同,不能简单等同或替代论证。因此,相关论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直接关联。

 

此外,在论证完整性上,对方未能就其所采用的“半导体激光+智源肽”双疗法提供任何配套的临床支持文献,尤其缺乏对“智源肽”治疗频次、时长及联合应用必要性的专业说明。这种片面的引证方式,进一步削弱了其试图证明治疗合理性的说服力。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主张对方所提交的学术论文既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性,也与本案关键事实缺乏实质关联,无法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规性与必要性。该意见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纳。

 

律师简介

 

吴东鑫

 

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等

 

联系邮箱:wudongxin@tianxils.com

 

吴东鑫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任职头部地产集团法务部,深度参与商业合同审查,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后转型加入天习所,现为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具企业风控和司法实务双重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代理了大量案件,多起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典型案例:

1.邱某与胡某等 82户业主相邻权纠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2.陈某与广州某互联网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游戏帐号封禁);

3.吴某与广州某公司劳动纠纷(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4.朱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缅甸电信诈骗获缓)。

 

主办律师丨吴东鑫律师

受访律师丨吴东鑫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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