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当被告人的辩解与其客观上跨省辗转、多次配合取现的行为形成鲜明反差,当地方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普遍持有不适用缓刑的“惯例”,辩护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
本案中,林婷茵律师并未纠缠于难以证明的“主观不明知”,而是果断采取务实策略:以认罪认罚为前提,专注于量刑情节的极致挖掘与论证,最终打破了司法惯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实现了在认罪认罚框架下最优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01
此前,老刘(化名,下同)在收到一个印有“发放扶贫贷款”信息的快递包裹后,扫描了包裹内的二维码,并下载了一款软件。
在软件内填写个人信息后,老刘被拉入了一个“扶贫群”。群里,一位自称“扶贫主任”的人告诉他,只要帮忙“包装银行卡流水”——即按照指示进行取现操作,就能获得一笔高达两百多万元的扶贫贷款。之后,老刘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资料悉数提供。
02
随后,这个所谓的“扶贫主任”开始远程指挥老刘进行一系列操作。他先选定一个城市,然后将当地银行的预约电话发给老刘,让他电话预约大额取现,并承诺会安排“地接人员”与他碰头,一起取出即将到账的钱。
之后,老刘根据指令,前往外省多个城市,尝试在指定银行预约取现,但均未成功。“扶贫主任”为他支付了旅途中的交通与部分住宿费用。
03
在最后一次行动中,对方安排老刘抵达某地,并与一名伪装过的接头人碰面。随后,一笔20万元的资金转入老刘的银行账户。因取现限制,老刘又按指示将钱转至自己另一张银行卡。当他独自前往银行网点准备提取这笔现金时,接头人却并未一同进入。
当老刘在银行柜台前,试图取出这20万元现金时,被早已埋伏在旁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查明,其意图取出的20万元正是另一起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损失。所幸该笔资金被公安机关全额拦截并返还受害人。
04
之后,老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在法庭上,老刘认罪认罚。本所林婷茵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老刘系受骗参与,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所操作资金为犯罪所得;其取现行为在完成前即被抓获,应属犯罪未遂;老刘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本案赃款已全额追回,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老刘家庭负担极重,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在诈骗分子周密安排下辗转多地操作,对其经手资金的违法性质应当知情,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既遂)。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为深入探讨本案的法律焦点与辩护要点,我们特别采访了本案承办律师——林婷茵律师,分享其辩护策略与实务思考。
Q1:本案中,老刘“受骗者”的自述与一系列高度可疑的行为(跨省流转、线上咨询后仍继续)存在巨大矛盾,这使单纯做“无罪”或“无主观明知”辩护非常困难。在最初确定辩护策略时,您是如何权衡并最终决定将辩护重点放在“情节辩护”和“量刑辩护”,而非强攻“主观明知”这一核心定罪要件的?
林婷茵律师 :
在接触案件初期,我们通过阅卷和与老刘沟通,确实面临两个突出的辩护难点:一是老刘本人坚称是受骗者,但其行为(如收到明显伪造的巨额扶贫通知、线上咨询违法性后仍继续操作、跨省多地配合取现)在法律上极易被推定为“应当知道”款项来源非法,主观故意认定风险很高;二是检察院在量刑上对适用缓刑持保留态度。
基于此,我们迅速判断,强辩“主观不明知”不仅证据上薄弱,且可能引发司法机关的反感,不利于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因此,我们确定了“认罪认罚为基调,全力主攻量刑情节”的核心策略。具体考量是:首先,通过认罪认罚奠定从宽处理的程序基础;其次,将辩护资源集中在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赃款全额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和“个人情节显著轻微”(受引诱初犯、家庭负担重、悔罪态度好)上,以此作为争取缓刑的坚实支点,这比在定罪问题上硬碰硬更为务实和有效。
Q2:您在辩护中提出了“犯罪未遂”的观点。虽然法院以资金已转入老刘账户为由认定为既遂,但提出此论点,除了法律上的争辩,是否还有其他考量?
林婷茵律师 :
是的,提出“犯罪未遂”的观点,是我们辩护策略中的重要一环。我们主张,从行为实质看,老刘被要求完成的核心环节是“取现并转移”,而他在银行柜台取款时即被抓获,该取现行为未能完成,犯罪目的未得逞,故属于未遂。
在策略上,这一论点的提出绝非徒劳。其主要价值在于:强化“损害结果极小”的叙事。通过强调“行为在最后环节被中断,资金流被原地冻结”,我们将法庭的注意力引向“本案没有产生实际的资金损失和流转风险”这一关键事实。这构成了我们论证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关键支撑,为后续主张适用缓刑提供了有力的情节基础。即使法院未采纳未遂的定性,这一论述也已在法官心中植入了“行为未产生实际恶果”的印象。
Q3:案情显示,20万元赃款是因老刘被抓而“被动”截留的。在司法实践中,这通常与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在量刑考量上有所区别。您是如何在法律文书中和法庭沟通时,将这一结果转化为能够体现老刘“挽回损失态度积极、效果直接”的有利情节的?
林婷茵律师 :
的确,赃款是因其被抓而未能转移,并非其主动退还。但我们并没有被动地接受这一事实的定性。在辩护中,我们着重围绕这一结果构建了有利的论证逻辑:
首先,我们强调老刘到案后毫无隐瞒、立即如实供述全部银行卡和资金情况,为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冻结、追回资金创造了最直接的条件,这在效果上等同于积极配合挽损。
其次,我们将“赃款全额追回”这一结果,与老刘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进行捆绑论述,形成“认罪态度好→配合程度高→挽损效果佳”的逻辑链条。我们在法律意见书和庭审辩论中反复陈述:正是由于老刘的彻底配合,才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得以瞬间、全额挽回,实现了刑法保护财产法益的根本目的。从而成功将这一被动结果界定为其悔罪态度和减少犯罪损害的具体表现,使其成为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
Q4:您提到当地对此类案件有“不适用缓刑”的司法惯例,这是本案争取缓刑的最大障碍。能详细谈谈,您是如何通过“类案检索”和“差异化比较”来说服检察官和法官的?
林婷茵律师 :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已向检察院提交了类案和法律意见书,并就量刑进行沟通。但因地方司法实践因素,当地对此类案件少有判处缓刑的先例,多为实刑判决。我们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具备争取空间,因此在检察院未同意变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争取到了其在起诉阶段不明确反对我方提出缓刑意见的立场。
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我们进一步补充提交了邻近省市的类案作为参考。庭前,我们与法官就案件情况和当事人家庭困难等酌情情节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请当事人提交了家庭情况说明。庭后,我们继续与检察官就缓刑建议进行沟通,在了解其具体顾虑后,通过提交更具针对性的类案(包括本地情节更重但量刑较轻的判例)和结合老刘个人及家庭情况,阐明适用缓刑更符合刑罚个别化与教育挽救的立法精神,最终促使检察官在庭后调整了量刑建议,法院亦判决适用缓刑。
Q5:老刘家庭经济困难是否影响了辩护策略?您如何将“人道主义因素”转化为法律上的有效理由?
林婷茵律师 :
老刘特殊的家庭困境(作为八口之家的经济支柱,需抚养多名子女及侄子、赡养年迈父母)直接影响了辩护策略,促使我们将“争取适用缓刑”作为核心目标之一。
在辩护中,我们并未仅作人道呼吁,而是将其系统转化为法律理由:首先,通过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客观呈现其家庭濒临困境的事实;其次,在法律论述中,将此困境与刑罚目的和缓刑条件挂钩,论证若判处实刑将导致其家庭陷入绝境,违背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及人道主义精神,同时说明其为维持家庭生计再犯风险低,符合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最终,我们恳请法庭将此作为重要酌情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使其能继续承担家庭责任,实现更好的矫正与社会效果。这既符合缓刑制度的挽救精神,也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Q6:您提到在庭审后,检察院当庭反对缓刑,但庭后调整了量刑建议。您认为沟通中的哪一点最终打动了检察官?
林婷茵律师 :
在庭后沟通中,检察官坦诚其核心顾虑在于:本案涉及跨区域、多环节的赃款流转,老刘的行为客观上为诈骗提供了帮助,若判处缓刑,恐难以起到震慑此类犯罪的效果。针对此顾虑,我们进行了三方面回应:首先,再次强化老刘仅处于犯罪链条末端、行为完全失败且未造成实质危害,情节极端轻微;其次,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类案参照,以此增强观点的权威性;最后,聚焦于刑罚的个别化功能,阐明对老刘这样偶然失足且能确保全额挽损的个案适用缓刑,更能体现司法温度与社会效果,优于泛化的震慑。检察官最终认可了该观点,调整了量刑建议,为法院最终判处缓刑奠定了基础。
律师简介
林婷茵
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业务领域:劳动与雇佣、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争议解决
林婷茵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较多的民商事办案经验,秉承以当事人意愿为中心,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典型案例:1、胡某、陈某与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2、沈某与岑某、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驳回对方拍卖分割房屋的起诉)3、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驳回对方请求)4、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