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 | 业主微信群内发表物业负面评价,物业提告名誉侵权,法院怎么判?

01 案件简介

宋某(化名,下同)作为某物业公司的工程部主任,主要负责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包括设施运维及供电管理。杨某(化名,下同)、郑某(化名,下同)为该小区业主。

2023年7月,因物业服务争议,杨某在微信群发布针对宋某的负面横幅视频,郑某随后转发并附言支持。视频迅速在多个业主群内传播,引发广泛讨论。杨某还发布了指控宋某多项不当行为的PDF文件,内容涵盖无证施工、乱收费、停水停电等,呼吁业主广泛传播。

之后,宋某称两人侵犯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 判令杨某、郑某立即停止侵犯宋某名誉权的行为;

2. 判令杨某、郑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向宋某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为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判令杨某、郑某共同赔偿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4. 判令杨某、郑某赔偿为宋某维护人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杨某、郑某承担。

杨某、郑某称,此举源于宋某长期不作为及乱作为,并提交证据包括宋某与业主冲突视频、电费争议记录及小区环境问题照片等。关于树木砍伐,宋某解释系应其他业主请求委托施工队进行,非其直接行为,但施工队证实确在物业请求下协助挖除。

此外,杨某、郑某还提交了小区内大量业主签名的撤换宋某及支持杨某、郑某的申请书,并申请多位业主出庭作证,均对宋某的物业服务表示不满。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郑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宋某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宋某作为物业服务人员,有义务接受业主的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对业主围绕其切身利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综合在案证据,杨某、郑某发布视频及文件的微信群成员仅限于小区业主,涉及的争议言论也紧密围绕案涉小区的电费收取、植被情况、物业服务态度等话题,杨某、郑某亦提交了相应事实证据证明宋某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不当之处,小区众多业主对宋某的服务不满,对宋某的评价较低。

杨某、郑某所称的问题中,较有争议的是关于小区树木被砍伐一事,施工人员陈述宋某联系其挖树桩,但施工人员又称现场指挥砍伐树木的不是宋某,故宋某是否明确知晓施工人员砍伐多棵树木的事实存疑。但是,宋某作为工程部主任,其曾联系施工人员,且实际施工时砍伐多棵树木的持续时间较长,宋某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因此,杨某、郑某的措辞虽有部分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其相关行为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促使宋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不存在捏造诽谤、降低宋某社会评价的主观故意,从众多业主的反馈来看,杨某、郑某的行为也不足以产生使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希望,各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理性对待争议,实事求是,诚信善意地解决问题。

 

04 律师结语

本案中,对于杨某、郑某涉案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问题,应注意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基础法律关系。宋某系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为杨某、郑某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杨某、郑某系该小区业主,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

首先,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所提供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权。综合本案证据,杨某、郑某发布的视频、文件及争议言论紧密围绕案涉小区的电费收取、植被情况、物业服务态度等话题,提交的相应事实证据亦证明宋某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不当之处,杨某、郑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对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宋某所发表的言论,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问题引发。因此,该情形有别于因个人恩怨产生、没有基础法律关系下的名誉权纠纷。在审查杨某、郑某行使监督权是否过当时,确有必要审慎考量产生纠纷的多方背景,尤其是事实依据方面的因素。

其次,宋某作为物业服务人员,有义务接受该小区业主的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对业主围绕其切身利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杨某、郑某发布视频及文件等内容为了表达其愤慨之情,虽然措辞确有过激之处,但其相关行为的目的仍在于反映核心的物业服务问题及维护自身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促使宋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而非刻意诋毁对方名誉,不存在捏造诽谤、降低宋某社会评价的主观故意。即使业主行使监督权时的评论出现了尖锐犀利的用语,但只要业主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表达内容未明显偏离事实,作为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人员应予以容忍。

最后,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也是关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本案中,杨某、郑某发布视频及文件的微信群成员仅限于小区业主群,传播范围较小,未造成公开化的影响,且从众多业主的反馈来看,大部分的业主对宋某的服务不满,杨某、郑某的行为也不足以产生使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宋某关于杨某、郑某的涉案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并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动图封面

主办律师丨吴东鑫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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