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人生总有不尽如人意的时候,一些夫妻因种种原因,最终不得不以离婚收场,而一些涉外婚姻案件会在国外法院诉讼离婚。但在外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书的中国当事人,往往会疏忽这个问题:该离婚判决书要想在国内生效,还需要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此问题的处理不善会给后续的新生活带来不少影响。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那么在得到国外离婚判决书后,该如何获得国内法院的承认,又该如何给这段婚姻画上体面的句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的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涉外离婚案件
近日,王冰冰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不到一个月时间,就收悉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成功帮助当事人李先生取得了承认相关离婚判决。
本案中,申请人李先生与被申请人陈女士均为中国籍,因二人长期在美国居住,在美国某最高法院诉讼离婚后,李先生还需要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请,确认该离婚判决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李先生遂找到天习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本所王冰冰律师代理了此案。
王冰冰律师在明确了李先生的诉求后,依据上述规定,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申请及案件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美国某最高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最终裁定承认美国某最高法院作出的第**号关于陈女士诉李先生的离婚判决。
律师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的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所以,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作出离婚判决后,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一、如何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与我国没有的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因此,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附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原件和经证明的中文译本,以及判决生效的证明(若判决书有生效日期则不需要)等。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中国法院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范围
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都不在申请承认的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部分该如何处理?
上述问题需要根据中国与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是否缔结或参加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司法互惠国原则来处理。如果有,则可以就离婚判决书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直接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没有,则必须在中国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三、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起诉离婚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冲突
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5、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李佩华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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