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工资从每月一万五降到部分月份仅两三千,公司说是按新制度核算,员工说是变相降薪。多次催告无果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认定公司单方调薪不具约束力,支持了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薪酬调整的边界在哪里?这个案例说清楚了。
案情回顾
彭某(化名,下同)于2018年8月10日入职公司,任教学部讲师。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公司每月按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补贴13300元发放,彭某月均应发工资约为15800元,双方长期按此标准履行。员工通过钉钉打卡考勤,工资于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
2026年2月起,公司启用新的讲师薪酬管理办法,按月授课天数折算岗位补贴,彭某部分月份实发工资仅两三千元,较此前明显减少。其中2月彭某正常打卡但公司未安排工作,3月彭某休陪产假,公司仍以授课天数不足为由扣发绩效工资。彭某多次通过微信、钉钉及EMS催告公司支付工资、安排工作,公司始终未予纠正。
2026年6月5日,彭某向公司邮寄并微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当日签收。彭某最后工作至当日。公司为彭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6年5月。
仲裁委认为
重点一:公司单方调整薪酬制度,不能直接作为降薪依据。
公司主张岗位补贴属于绩效工资,应按授课天数折算;彭某则主张岗位补贴13300元为固定工资。仲裁委审查后发现,劳动合同只笼统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构成,并未约定岗位补贴的计算方式。而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工资条显示,公司每月发放的岗位补贴均为13300元,彭某月工资稳定在15800元左右,双方已经按这一标准长期实际履行。
公司曾多次发布薪酬调整通知,并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讲师岗位补贴与课时费补贴管理办法》,正是依据该办法核算彭某工资。但公司未能证明这些调整方案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也未能证明彭某认可;彭某则在收到办法后明确提出书面异议。仲裁委据此认为,公司的薪酬调整方案对彭某不具有约束力,应按158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
基于上述标准,仲裁委认定:2月彭某正常出勤打卡,公司未安排工作,不能归责于彭某;3月彭某休陪产假,依法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照发;4月、5月及6月1日至5日,公司按较低标准核算缺乏依据。最终支持2026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23836.89元,5月1日至6月5日工资差额15287.05元。
重点二: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彭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法应予支持。
彭某在解除通知中明确写明解除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当日签收。仲裁委查明,公司确实自2026年2月起连续多月未按双方长期履行的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彭某多次催告仍未纠正。公司辩称系经营困难所致,但经营困难并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定免责事由。
据此,公司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彭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彭某工作年限为2018年8月10日至2026年6月5日,计7年9个月零26天,按8年计算。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17953.64元,经济补偿金为17953.64元×8个月=143629.12元。
03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如下:
1.确认彭某与公司自2018年8月10日至2026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3629.12元;
3.公司支付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3836.89元;
4.公司支付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5日期间工资差额15287.05元;
5.公司支付2025年10月26日至2026年5月8日期间报销款1630.36元;
6.公司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招生提成1947.81元;
7.公司依法向彭某出具离职证明;
8.驳回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04
律师结语
本案表面上是工资数额争议,实际涉及两个更根本的问题:企业能否单方调整薪酬制度,以及劳动者被迫解除后的经济补偿认定。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但薪酬制度调整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权益,不能仅凭内部决议或一纸通知就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精神,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企业通过内部通知、管理办法调整岗位补贴或绩效核算方式,若实质降低劳动者工资,不能以经营自主权为由单方实施。
民主程序不能替代与劳动者本人的协商。即使相关方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民主程序也主要解决普遍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问题;针对单个劳动者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变更,仍须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劳动者沉默、未主动离职,不等于默示同意降薪;在劳动者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企业更不得强行适用新制度。本案公司未举证证明调整方案经过民主程序,亦未证明彭某认可,彭某还提出过书面异议,故相关制度不能作为核薪依据。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是:涉及薪酬的重大调整,应遵守协商一致和书面确认的规则;对劳动者的提示是: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和催告凭证,准备被迫解除时,写清解除理由并留好送达凭证。
天习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劳动与雇佣、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冰冰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常备法律援助人员、黄埔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公益律师团,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一直以来秉承真诚务实、高效、专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