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些劳动者拿到调解协议书,公司却付了一笔就停住,对剩余债务消极应付。除了仲裁、诉讼,其实还有一条成本更低、节奏更快的路径,督促程序(支付令)。本文结合天习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讲清支付令在此类纠纷里的适用条件。
我方当事人李某(化名,下同)曾在某投资公司(化名,下同)工作。2024年8月,经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主持,双方签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确认公司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约14万元。
调解协议到期后,公司消极对待,仅支付少量款项,仍有近13万元迟迟未付。
李某委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指派林婷茵律师担任主办律师、严上力协办本案。经研判,本案法律关系清晰、金额确定、证据充分,且已有生效调解协议确认债务,符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在固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款项确认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后,林婷茵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申请需现场提交材料,本案从提交申请到法院审查发令,历时约半个月。”——本案林婷茵律师反馈。
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限该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支付剩余款项近13万元。
相比普通诉讼动辄数月的周期,本案用“督促程序”大幅压缩了时间成本,也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负担。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明确合法的,可向法院申请;法院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文书。
通俗讲:不开庭,也能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要么付款,要么提出书面异议;既不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或金额确定)
借款、货款、租金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对方有能力但拖延给付,双方无实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支付令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请求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不得公告送达);
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一般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请求金额确定、双方无其他实质争议,且债务人可送达、仅怠于履行的金钱给付纠纷,支付令是一种比普通诉讼更简便、更低成本的督促路径,并不以“标的额小”为前提。
不是“说了就行”。异议必须书面提出,且要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具体理由,例如“这笔钱已经还过了”“质量有问题要扣款”等。
如果只是“我没钱”“我不服”“再等等”,这些不构成有效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支付令照样生效。恶意滥用异议拖延的,司法实践中还可能面临训诫或罚款。
不白费。支付令因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而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劳动争议中依据调解协议申请被终结的,劳动者也可凭原调解协议书直接提起诉讼,前期固定证据全部可以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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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婷茵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刑事、民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秉承“以当事人意愿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典型案例:
1、胡某、陈某与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
2、沈某与岑某、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驳回对方拍卖分割房屋的起诉)
3、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驳回对方请求)
4、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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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上力,中共党员,毕业于广州大学。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案件处置与风险把控实务经验,秉持对案恪守专业审慎、对人至诚尽责的执业准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质法律服务及周全的法律保障。
主办律师丨林婷茵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