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刘先生(化名,下同)遭遇网络诈骗后报了警,但刑事追赃需要时间,钱一时拿不回来。就在这个时候,一家咨询公司(化名)联系刘先生,称可通过民事诉讼立案追款。
同年10月29日,刘先生与咨询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咨询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案情分析、协助取证,并“代甲方线上立案或协助甲方线下立案”;服务费6000元,服务期三个月,合同明确“服务期间没有任何形式的二次收费,如因乙方原因无法立案需退还服务费”。当天刘先生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6000元。
两日后,咨询公司又以办理刑事控告为由,要求刘先生再付15000元。该笔费用不在原合同范围内,双方也未签订补充协议。刘先生再次转账15000元,咨询公司出具收据。两笔款项均转入个人账户。
之后咨询公司在微信群发过“案情分析报告”“证据材料”,也给过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立案的文书,让刘先生自行提交。2025年1月22日,刘先生问法院是否立案,对方回“法院这边驳回了,要走刑事自诉”。可刘先生起诉状都没签过字,不存在法院驳回的事。2月25日,刘先生问办公地址,对方已搬走、联系不上。刘先生找到天习律师事务所,由叶晋委律师代理起诉咨询公司及唯一股东宋某(化名,下同)。
律师办案经过
接案后,叶晋委律师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准备诉讼。
一是按服务合同纠纷固定争议。当事人最初容易停留在“被诈骗”的情绪里,想把民事、刑事一并处理。但本案有书面合同和付款记录,直接回到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更为清楚:咨询公司收取费用后,是否按约定提供咨询、取证、代立案或协助立案;未提供的部分,是否应当退费。证据上以合同、转账凭证、收据、微信群记录、办公地搬离情况为主,证明对方未实质完成主要服务义务。
二是把一人公司及其股东责任作为重点。咨询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是唯一股东;案涉两笔服务费均转入宋某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股东应当提交财务账册、对公账户流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材料等,证明二者相互独立。本案中,咨询公司与宋某经传唤未到庭,未就财产独立举证;结合服务费进入股东个人账户等事实,可主张宋某对退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刘先生主张与咨询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21000元服务费用后,咨询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刘先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法院对刘先生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咨询公司已依约向刘先生提供服务。综合全案情况,法院认定咨询公司应向刘先生退回18000元。关于刘先生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由于法院在确定上述被告退款金额时已充分考虑刘先生的损失,故不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宋某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宋某作为咨询公司的一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咨询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宋某应当对咨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咨询公司向刘某退回18000元;
二、宋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咨询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05
律师结语
这类“先收基础服务费、再以刑事控告等名义追加收费”的纠纷,当事人要注意两点。
第一,合同已经写明“无二次收费”,对方又要求额外付款的,应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并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服务费进入个人账户,不仅财务不规范,也便于后续主张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第二,对方为一人公司时,不要只告公司。债权人虽不当然承担股东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但可提交公司收款进股东个人账户、无对公流水、股东不参与诉讼等初步线索;最终是否连带,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股东不能证明的,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两笔费用均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股东经传唤未到庭、未提交财务账册和审计材料,法院因此判令其连带退费。
被骗后应先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理刑事报案;确需委托民事代理或法律咨询,应确认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和退款条件,并保留合同、转账、收据及沟通记录。发现对方搬离、失联、只发材料不实际立案的,尽早让律师介入,避免证据分散、追责困难。
天习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天习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婚恋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
联系邮箱:yejinwei@tianxils.com
叶晋委律师,天习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天习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在婚恋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较为深厚的造诣,坚守职业初心,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主办律师丨叶晋委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