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5 年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法律定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过去,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仍有一定操作空间;但法释〔2025〕12 号第十一条明确:期满后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且未提异议的,劳动者请求以原条件续订,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黄金一个月”窗口一旦关闭,再想终止用工,就可能从“合法终止”变为“违法解除”。
天习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正是这一变化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李先生(化名,下同)于2023年3月13日入职甲公司(化名,下同),双方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26年3月12日届满。
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立即续签。但李先生仍在原岗位照常工作,公司也未表示异议,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报酬、实施日常管理,这一状态持续了两个多月。
2026年5月12日,李先生书面致函公司,正式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次日及第三日,公司回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开价11万多元,打包了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及部分未结工资,想“一揽子”了结。李先生没有同意。
5月18日,公司向李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写明自2026年5月31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载明自5月31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合同3月12日已到期,之后只是“善后协商期”,李先生来打卡只是处理遗留工作,公司发通知是维护管理秩序的“到期终止”,只应付N,不该付2N。
双方谈不拢,李先生随即委托天习律师事务所陈梓忱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公司的抗辩,在旧规则下并非全无依据。
过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单位没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旧规下期满继续用工被视作“以原条件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仍保有主动“提出终止”的空间。
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局面变了。
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的核心变化在于: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从旧规下的一年被限缩至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将丧失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若此时仍想结束用工,必须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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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用
本案的难点在于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案件发生在2026年3月至5月,新司法解释(法释〔2025〕12号)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委能否参照适用新规?
陈梓忱律师代理后,重点做了三件事:
第一,固定事实。用考勤记录、出差审批、工作邮件以及5月12日的书面续签通知,锁定了“期满后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员工主动要求续订”的核心事实。
第二,明确法律适用。依据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主张公司在继续用工超一个月、未续签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已不属于合法终止,构成违法解除。
第三,应对公司抗辩。公司辩称期满后属“善后协商期”,李先生打卡只是“处理遗留工作”。陈律师指出:公司未在期满前后及时告知不续签、未办理离职手续,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李先生从事的是收尾或交接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仲裁委采纳了上述意见,认定:双方自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仍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未与李先生达成续签合意,径行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法终止情形,构成违法解除。
04
案件结果
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诉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78875.20元、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873.5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911.88元,合计约21.5万元。
05
律师结语
本案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厘清了一个普遍误区: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并不会“自动终止”。
新旧规则的区别在于:旧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给了用人单位一年的操作空间,期满后继续用工,单位仍可提出终止;而新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把这个窗口缩短到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表示异议,用人单位就丧失了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的权利。
回到本案。李先生合同3月12日到期,之后正常上班、接受管理、拿原工资,公司直到5月12日收到续签函后才谈“解除”,早已超过一个月。仲裁委据此认定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公司5月31日的解除不属于合法终止,构成违法解除。
这个案子,公司不算“恶意”。它只是踩中了一个普遍误区:以为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就自动画上句号。
新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给出的信号很清楚,期满后继续用工,不是真空,是存续。用人单位该做的,是在到期前后及时明确表态:要么续签,要么依法终止并结清。模棱两可地拖着,拖出来的往往不是“缓冲期”,而是赔偿金。
对劳动者也一样:合同到期还在上班,你的权利并没有“断供”。及时提出续签、留好出勤和工作的痕迹,关键时刻,这些痕迹就是钱。
回看整个过程,公司最初提出的“一揽子了结价”是11万多元;而仲裁最终认定的给付义务,合计超过21万元。中间的差距,就在于“合同到期”这四个字里。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诉讼与非诉讼、社会保险赔付、企业用工管理合规、入离职合规指导和陪跑
陈梓忱律师,中共党员,暨南大学法律硕士,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习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前ALB“年度劳动与就业律师事务所大奖”团队资深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年经办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120件,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拉满。
服务客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广州市总工会、网易、字节跳动、无限极集团、广州顺丰、广州公交集团、广日电梯、广州湾区半导体、浦发银行、平安普惠集团、广东泰一科技、荔湾广场物业等裁判机构、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世界知名500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
雇佣类典型案例(代理用人单位):
一、诉讼类
1.代理某半导体龙头诉其前高管系列案,仲裁败诉情况下,实现一审改判、二审维持,为该公司减损八百余万元;
2.代理某银行广州分行诉其前行长案,实现仲裁驳回对方全部仲裁请求、一审维持,为某银行广州分行减损百余万元;
3.代理某金融集团诉其前高管案,驳回对方核心诉讼请求,仲裁、一审胜诉,二审维持、为某金融集团减损百余万元;
4.代理广州公交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多个案件,实现了胜诉率近百分之百的佳绩,累计减损百万余元;
5.代理广东省某新三板公司竞业限制被诉一案,成功减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百万余元;
6.代理某头部互联网公司竞业限制维权一案,成功为其追回八十余万赔偿;
二、非诉讼类
1. 主办广州市某公交公司劳动用工合规专项,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业务成果奖;
2. 主办佛山市某国企大规模减员、广州市某交通行业龙头国企解散裁员等多个大型项目,项目金额数亿元、累计为客户减损金额达数千万元,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4年业务成果一等奖。
劳动类典型案例(代理劳动者,因涉及隐私保护仅部分展示):
1. 代理多起案涉法本集团、中软集团、汉普人力、上海外企德科等外包公司虚假派遣、逆向派遣、“假派遣真外包”、“假派遣真劳动”等劳动者维权案,成功为劳动者追回赔偿金、经济补偿或其他在职待遇300余万,多个案件实现仲裁全额支持全部诉请;
2. 代理李某诉某基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诉前全额支持赔偿金、绩效奖金等四十余万;
3. 代理张某诉广东某知名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赔偿金等二十余万;
4. 代理陈某诉海珠区某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赔偿金等二十余万;
5. 代理梁某等多人诉中山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被迫离职经济补偿十余万;
6. 代理程某诉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追回三期待遇(含产假、孕假、哺乳假)、被迫离职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等二十余万;
7. 代理钱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认定一案,成功实现二审不开庭书面改判,认定钱某构成工亡,追回百万工亡待遇损失;
8. 代理王某诉东莞市某半导体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成功实现仲裁不开庭追回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二十余万。
主办律师丨陈梓忱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