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旨在确保权益实现,通过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对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处分权,为生效判决执行提供保障。作为胜诉权实现的预防性临时措施,它广泛应用于实践,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至关重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那么,对于被保全人来说,在面临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不同情形下,应当采取哪些有效的途径来解除财产保全呢?
在法院实施了针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之后,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后,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保全措施。一般而言,若出现不适宜保全的情形,申请人应主动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主要有六种:第一,撤回保全;第二,起诉不被受理或者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第三,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第四,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第五,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第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要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担保的类型适用《保全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一般无须经申请人同意,但保全标的为诉讼争议标的的,须经申请人同意后才能解除原有保全。被保全人可以提供的担保物,通常担保物价值需要等于或大于申请保全金额,一般是现金、动产或者不动产,部分法院也接受保函类型的担保。
申请人撤回其起诉或仲裁申请时,那么基于该案件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当主动或依申请解除。
若起诉、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而被驳回,则针对被保全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当主动或依申请解除。
被保全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作为申请人已无理由继续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那么,可由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及被保全人已完全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可由被保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查确存在保全错误的,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也可由法院主动审查发现保全错误的,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常见的财产保全错误案件,主要分为五类: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以及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后,可明确约定在被保全方完成特定义务后,申请人就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如果被保全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申请解除保全的,被保全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或笔录及已经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证据,法院在审查后可以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保全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该条规定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采取措施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该条规定是关于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满后5日不提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满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满两年,不动产查封或其他财产冻结满三年,到期申请人未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法院也未办理继续查封冻结扣押手续的,其相应财产保全因期满而自动解除。
法院在具体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发现被保全人的现有财产不足申请保全金额,因此对多个财产采取了限额冻结、扣押或者查封。在保全措施实行以后,被保全人部分财产已经达到申请保全金额(例如查封多个银行账户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进账),导致实际保全金额超过申请保全金额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超过申请保全金额部分的财产,或者由被保全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实际保全金额超过申请保全金额,法院审查后解除超过部分的财产保全。
除法院依职权解除的情形和到期自动解除的情形外,其他财产保全解除需要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可向法院申请。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