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拒赔,什么情况下免责条款不生效?

保险合同动辄几十页,密密麻麻的条款里总有一块“责任免除”。出险后保险公司一句“这属于免责条款,不赔”,投保人往往无从反驳。但很多人不知道,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写了就当然有效——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一、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需要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提示须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说明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同样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关键看保险公司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二、被拒赔后怎么走

第一步,向保险公司书面索取拒赔通知及理由,确认其援引的是哪一条免责条款。第二步,调取投保单、保单、条款文本及投保过程材料,核对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如加粗、加黑、单独签字确认等。第三步,核对业务员销售时是否对免责条款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是否有录音、回访记录等佐证。第四步,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可主张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协商不成,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

三、证据要点

保险合同全文及免责条款所在页,核对提示方式;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签字页,核对是否本人签名、是否单独确认;销售录音、双录视频、回访电话录音;与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拒赔通知书及理由。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免责条款印成黑体加粗,就算尽到提示义务了吗?答:加粗等明显标志是提示方式之一,但还要求对条款内容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两者缺一不可。

问:业务员没解释过免责条款,我能主张该条款不生效吗?答: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个案需结合证据判断。

问: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也受这条限制吗?答: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无需再作特别说明,具体以条款与案情为准。

五、唐程义律师简介与咨询

唐程义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系,执业十余年,现任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深耕广州及珠三角法律服务市场。在保险合同争议领域,唐律师担任天习律所争议解决中心“保险退费专项负责人”,精通《保险法》《民法典》合同编及保险消费监管规则,擅长免责条款效力审查、近因原则运用,代理过车险、意外险、医疗险等各类免责条款争议案件。唐律师办案坚持依法维权、透明沟通、不承诺结果,“先评估、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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