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化名,下同)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化名,下同)通过电话让肖某(化名,下同)到其公司工作。2021年9月24日,肖某入职该公司,任职厂长。肖某入职时没有办理入职登记手续。
肖某的日常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胡某和公司监事杨某(化名,下同)安排和管理。肖某负责厂里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接客户的订单、货款。
双方约定每月30日支付上月工资,但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某公司有时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有时通过肖某收取了客户的货款而抵扣工资。
由于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肖某于2022年6月30日提出离职,并不再在该公司工作。
随后,肖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为:
某公司支付肖某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42000元。
肖某于2023年2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某公司拖欠肖某2022年3月部分工资2000元,4月至6月每月工资15000元,合计47000元。后来在2023年3月12日某公司支付了工资5000元,所以剩余未发工资为42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肖某工资 42000元。
仲裁委认为
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和抗辩,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辩的权利,并且某公司没有就工资支付情况等事实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根据举证规则,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从某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可知,杨某为某公司的监事和股东。肖某提供了其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肖某多次追问何时发放工资,并在2022年7月提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从未收到工资,是否货款抵扣一部分,且现在要离开公司,也应结清工资;杨某多次表示缓几天,并提出用肖某收到的客户货款抵扣工资;杨某也通过微信向肖某转账了部分工资,并在2022年8月20日与肖某核对货款已抵扣的工资数额;在2022年12月12日肖某再次追问剩余的工资47000元何时发放。肖某还提供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杨某向其支付工资,以及客户向其转账货款用于抵扣工资的事实。肖某就其主张的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被拖欠工资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仲裁委对肖某的上述主张均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某公司理应按时足额向肖某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核对货款已抵扣的工资和未发工资的内容,以及微信转账工资的情况,肖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42000元,合理合法,因此,仲裁委对肖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结语
如若被拖欠工资,千万不要慌,保留好工作痕迹、工资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劳动者可依法采取措施,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就肖某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明肖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被拖欠工资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肖某入职胡某公司担任厂长,公司理应按时足额向肖某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最终,仲裁委对肖某的“讨薪”请求予以支持。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是要依法为此承担民事责任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举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并且,如果情节严重,用人单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主办律师丨张楚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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