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知道微信昵称能起诉吗?群内互骂,群主也要担责?法院判了!


引言:
当微信群内的讨论演变为恶意辱骂,群主是否负有责任?如果只知道对方的微信昵称,又该如何锁定侵权人身份并提起诉讼?本案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仅成功追究了侵权发言者的责任,更关键的是,法院明确了群主未尽责管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以下复盘,您将了解这场因“群聊骂战”引发的侵权纠纷如何尘埃落定。

01 案件简介

在一个400多人的“某村村民联络群”里,一场关于村务的讨论,竟演变成了一场持续两天的网络骂战。该群的创建主要用于村内事务沟通,群主李弟(化名,下同)是村里的治调主任。

事情始于群成员小金(化名,下同)在群里公开质疑村干部存在贪腐等问题。这番言论立即在群里引发热议,群主李弟(化名,下同)出面回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谁也没想到,这场看似平常的讨论,会在第二天彻底失控。

次日,小金以老同学身份“提醒”担任治调主任的李弟要“切莫利欲熏心”。这句话瞬间点燃了导火索,李弟的姐姐李姐(化名,下同)立即挺身护弟,指责小金“指指点点”。双方言辞迅速升级,从理性讨论演变成人身攻击,“疯狗”“野种”等侮辱性词汇在群里满天飞,李姐更是翻出小金被抱养的身世进行攻击。而作为群主的李弟,并未有效出面制止这场愈演愈烈的骂战。

事后,小金委托天习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由王冰冰律师与唐丽珠律师具体承办。虽然小金只知道对方的微信昵称,但在王冰冰律师的专业协助下,通过法律程序成功确认了对方的真实身份,并依法提起诉讼。小金诉请法院判令李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律师费,并要求群主李弟承担连带责任。李姐则提起反诉,要求小金赔礼道歉并赔偿15万元。

02 法院认为

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害。行为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行为违法即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第二,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除上述要件外,侵害他人名誉权还应符合侵害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两个要件。

根据各方的诉辨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李姐与小金是否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二、如构成侵权,李姐与小金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三、李弟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案涉微信群的设立是为了村网格相关事务沟通以及村民交流信息等。11月28日晚,小金作为群成员就其认为存在的村干部贪腐等现象在群内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属于对所在村村干部的监督,未超出合理限度。群内其他成员亦有在案涉微信群内合理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李弟在当日晚发言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亦未违反其作为群主应当履行的职责。

11月29日,李姐因小金对李弟的发言内容,对小金作出回应,其后至11月30日双方对话的内容已超出对村干部贪腐现象的监督范畴,转为对对方的人身攻击,语言严重超出合理限度,双方主观上均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亦会对对方的社会评价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已构成对对方的侮辱,法院确认李姐及小金在微信群针对对方的案涉言论,已各自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小金、李姐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对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法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停止侵害。鉴于案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微信群,案涉行为发生之后,双方未再发表针对对方的言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情况,缺乏判决停止侵害的事实前提。小金已撤回停止侵害的诉求,法院予以准许。李姐在法院释明后坚持该项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双方在本案的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案涉微信群,结合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法院确认李姐和小金的赔礼道歉方式为:二人使用其微信账号,在案涉微信群“某村村民联络群”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为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核,道歉信息发布后不得撤回。如李姐、小金拒不履行前述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二人各自负担。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小金、李姐虽未提交因案涉侵权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的直接证据,但双方的案涉侵权行为具有较严重的人格贬损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法院综合考虑小金、李姐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以及双方在案涉纠纷发展过程中各自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李姐应就案涉侵权行为向小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小金应就案涉侵权行为向李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四)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小金因本案产生维权费用等开支,考虑该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小金律师费5000元。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李弟作为案涉微信群的群主,属于前述法律法规中的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在11月29日至30日连续两天的时间内,李姐持续对小金发表明显不当的案涉侵权言论,而李弟于11月29日下午对小金发言称“你确实没资格”,可见李弟知悉或应当知悉李姐在群内对小金的案涉侵权言论,其未作任何劝阻或通过微信群主的管理权限予以制止,导致其后损害结果的扩大,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前述法律规定,酌情确认李弟应当对前述李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的20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03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李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某村村民联络群”内发布致歉声明,向小金公开赔礼道歉,为小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不得撤回;如李姐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李姐负担;

二、李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三、李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金赔偿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

四、李弟就李姐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中的2000元,向小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小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某村村民联络群”内发布致歉声明,向李姐公开赔礼道歉,为李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不得撤回;如小金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小金负担;

六、小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七、驳回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李姐的其他反诉请求。

04 律师结语

这起微信群骂战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其判决结果在法律实务中颇具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本案的第一个突破,在于成功破解了“虚拟身份追责难”这一实务难题。当事人小金只知道对方的微信昵称,既没微信号也没真实身份信息。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腾讯公司通过其后台实名认证系统,将所提供的微信群名、群二维码与涉案昵称进行匹配,披露其绑定的实名身份信息。这一步很关键,直接把网络上的虚拟身份与现实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对接起来,打破了“网络上骂人不用负责”的误区。

第二个亮点在于法院对侵权责任划分的精准把握。尽管最终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法官并未简单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而是注意到小金初始发言属于对村务的合理质疑,而对方当事人则率先将争议升级为人身攻击,且用语恶劣、涉及隐私。正是基于对过错程度的区分,法院在判决中确立了差异化的赔偿责任——对方赔偿小金15000元,小金赔偿对方5000元。这个裁判结果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精细化评判的导向,不是谁闹得凶谁就有理。

第三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微信群主管理责任的司法确认。作为群主,李弟在持续两天的骂战中几乎“隐身”,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明显缺失。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的补充责任,这对广大群主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创建群组即意味着需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不能对群内成员的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任由群内成员互相攻击

总的来说,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匿名发言也要负责。通过法律途径,我们既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解决思路——只要侵权事实清楚,即便对方隐匿于虚拟ID之后,法律亦有完整的程序利器可将其身份“锁定”,确保侵权责任落到实处,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唐丽珠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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