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的风暴
小梅(化名)在一家小店找到打工的活儿,也是在这里,她认识了刘哥(化名)。那时刘哥总说些体贴话,恰逢小梅在工作上遇到了糟心事,满心委屈的她找刘哥倾诉,对方趁机展开追求,年轻的小梅没多想,一来二去,便和他走到了一起。
然而,这段感情并未持续多久。小梅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又慌又怕,看着刘哥没什么担当的样子,心里只剩悔恨——她痛恨这份意外,更怨刘哥的不负责任,最终咬着牙提出分手,独自去医院做了打胎手术。她以为分手后就能彻底划清界限,却没料到,刘哥的就开始用各种方式报复她。
从分手那天起,小梅的生活就被阴影笼罩。先是支付宝消息栏不断弹出刘哥的消息,点开全是淬了毒的辱骂,那些字眼像针一样扎进心里,小梅只能一遍遍拉黑,可刘哥总能换着方式发过来。
更让她崩溃的是几个月后,朋友突然发来一张某社交平台的截图——一个账号昵称赫然写着“洗头妹李某某”,头像用的竟是小梅的生活照!之后,小梅点进该账户的主页,在最新的动态里,刘哥发了小梅的自拍照,配文“圈钱的***”;还有一条动态,不仅发了小梅的自拍照,还附上了她在医院的彩超报告,配文龌龊又恶毒:“洗头妹李某某,交往期间出去卖。……骗完钱就失联……”。
刘哥还没放过小梅的社交圈。他偷偷关注了小梅的三个好友,私信里满是造谣的“黄谣”:“她反正很能勾搭”“*********”“打过胎、玩得花、估计还卖过”。谣言像野草一样疯长,身边人的指指点点让小梅抬不起头,她开始精神恍惚、整夜失眠,只能靠吃精神类药物缓解,甚至有一次绝望到实施自残行为,可就算这样,刘哥依旧没有停手。
绝境下的反击
为维护自身权益,忍无可忍的最终小梅委托了天习律师事务所叶晋委律师代理本案。叶律师分析认为,刘哥的行为已构成对小梅名誉权、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侵害,建议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在叶律师的协助下,小梅系统整理了相关证据,包括支付宝聊天记录、社交账号截图、友人提供的私信内容等,并依法提出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
此后,小梅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刘哥辩称其已注销涉案平台账号,并未继续实施骚扰,认为“停止侵害”已无必要;同时主张赔礼道歉应限于私下向三位收到私信的对象进行,无需公开道歉,并质疑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医疗诊断证明等依据。此外,刘哥还指称小梅存在真实隐瞒身份、索取财物等行为,试图将矛盾归咎于小梅。
针对刘哥的辩解,叶律师当庭出示了社交账号注册信息、发布的诽谤内容及支付宝辱骂等一系列证据,明确指出刘哥在公开网络平台使用小梅姓名、肖像并散布不实信息,已导致小梅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侵权成立须担责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哥的侵权行为属实。法院认为,虽然刘哥辩称其已经主动注销昵称“洗头妹李某某”账号,但停止侵权不代表不良影响已经消除,且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已经注销,故法院不予采纳其此抗辩。
法院最终判决,刘哥需立即停止使用小梅肖像及姓名,并删除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所有不当言论和作品;向小梅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同步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发表,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小梅精神损害抚慰金数千元(结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和过错程度酌定);承担律师费数千元等。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小梅向叶律师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她表示,在最无助的时候,是叶律师给予了她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她走出生活的困境。
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分手后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侵害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名誉权侵权需满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要件,本案中刘哥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
从主观过错来看,刘哥故意报复的侵权意图十分明确。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而网络名誉权侵权中,“故意”是常见且核心的过错形态。本案中,刘哥的故意性体现在动机与行为两个层面:动机上,因恋爱分手(小梅因意外怀孕后分手)心生不满,明确以“报复”为目的实施行为——从支付宝持续辱骂,到注册社交账号发布黄谣,再到私信小梅好友散布谣言,一系列行为均带有“发泄不满、诋毁小梅”的主观恶意;行为上,刘哥主动选择公开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而非私下沟通,且特意使用小梅的真实姓名、肖像作为账号标识,甚至附上小梅的彩超报告等隐私信息,可见其明知行为会降低小梅社会评价,仍刻意为之,主观故意无需额外举证即可认定。
从侵权行为来看,刘哥以“侮辱+诽谤”的双重方式实施了网络公开侵权,这正是网络名誉权侵权的核心表现。网络名誉权侵权的核心是“利用信息网络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本案中刘哥的行为可分为两类,均符合侵权行为要件:
公开侮辱与诽谤,某社交平台作为开放性社交媒体,内容具有“可被不特定多数人访问”的公开性。刘哥注册账号“洗头妹李某某”,并发布小梅自拍照并配上侮辱性、诽谤性的文案,属于典型的“以侮辱、诽谤方式公开侵害名誉权”;
定向传播诋毁,刘哥偷偷关注小梅的3名好友,私信发送“她很能勾搭”等黄谣,看似“影响范围有限”,但实质是通过“熟人社交圈”破坏小梅的私人评价,且结合社交平台公开内容的潜在传播性,两类行为共同构成对小梅名誉权的立体侵害。
此外,刘哥还通过支付宝持续发送侮辱性信息,虽属于私下沟通,但持续发送的行为进一步加重了对小梅的精神侵害,可作为侵权行为的补充认定依据。
从损害结果来看,小梅遭遇了社会评价降低与精神困扰的双重损害,这也是名誉权侵权的后果。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结果,既包括“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结果,也包括“精神损害”的主观结果,本案中二者均已满足:客观层面,社交平台公开内容可被不特定人访问,私信好友的谣言导致小梅“身边人指指点点”,直接破坏了小梅在熟人圈与潜在公众中的品德评价,符合“名誉权受损”的客观标准;主观层面,小梅因谣言出现“精神恍惚、整夜失眠”,需服用精神类药物缓解,甚至产生自残行为——即便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这些事实仍能证明其遭受了精神困扰,满足“名誉权侵权伴随精神损害”的结果要求,这也是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因果关系层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清晰直接。本案中,小梅的社会评价降低,直接源于刘哥在社交平台发布的黄谣与私信好友的诋毁——若没有刘哥的这些行为,小梅不会遭遇“指指点点”;小梅的精神困扰,也与刘哥的持续侵权直接相关——从辱骂到造黄谣,侵权行为的升级导致小梅精神状态逐渐恶化,二者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与逻辑上的关联性。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故因果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刘哥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须立即停止使用小梅的肖像与姓名、删除相关不当内容,在社交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在遭遇网络名誉权侵害时,权利人应注意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截图、录屏等,并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合理的维权费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律师简介
天习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婚恋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
叶晋委律师,天习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在婚恋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较为深厚的造诣,坚守职业初心,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