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李某(化名,下同)因涉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被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拒绝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关远凯介入后,经全面阅卷并参与庭审,辩护人提出本案罪名认定不当,依法应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01 案情经过
2024年7月,李某经介绍结识刘女士(化名,下同),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随后开始同居,时长近一年。同居期间,李某先谎称自己为退伍军人,在当地某公安机关做保安;后又虚构因离职经商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刘女士索要钱款。刘女士基于信任及情感因素,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4万余元。
随后,李某又谎称自己是外地公安机关民警,并欺骗刘女士说,其所在公安机关即将对她采取刑事拘留。为进一步取得刘女士信任,李某还虚构出一名在公安机关担任厅级领导的“叔叔”,并伪造与该“叔叔”的微信聊天记录,声称可为其“活动”、办理取保候审。刘女士信以为真,又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3万余元。
一年后,刘女士发觉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报案时刘女士对案情的陈述存在不实之处,加之侦查机关初期讯问不够细致,其称李某自初识时即自称民警。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结合前述伪造的聊天记录,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且具备该条第二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法定从重情节,并据此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02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关远凯律师介入后,经深入分析,认为本案罪名认定不当。实际上,李某的犯罪故意始终是非法占有财物的诈骗故意,其最初仅虚构保安身份,后续虽又冒充警察,但犯罪故意与行为整体仍属同一犯罪过程。该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构成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最高刑期为十年,且无附加刑。两罪相较,诈骗罪处罚更重,因此,择一重罪处罚,故应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
认定诈骗罪具有两方面明显优势:其一,不再适用“冒充人民警察”这一法定从重情节,为从轻量刑扫清障碍;其二,诈骗罪主要侵害个人财产法益,可通过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争取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若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其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被害人财产权益,亦涉及国家机关公共管理秩序与社会信赖,故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相对有限。
基于以上分析,辩护律师确立本案的辩护方向:关键在于争取由被害人自主陈述“李某最初仅虚构保安身份、并未冒充警察”这一关键事实。若能固定该情节,可为罪名变更提供实质性依据。
03 庭审与罪名变更
开庭前,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并主动与刘女士沟通,争取其配合出庭。庭审中,辩护人通过对被害人的细致发问,逐步引导其客观陈述,还原了双方恋爱初期的真实情况,并最终当庭确认了“李某最初仅冒充保安、而非警察”这一关键事实。该事实的成功固定,为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奠定了重要基础。
庭审后,辩护人一方面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建议补充侦查并变更起诉罪名;另一方面代表家属与被害人协商,促成赔偿谅解。最终,在李某赔偿刘女士并获得谅解的基础上,检察院变更起诉,以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法院采纳该罪名及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04 律师结语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存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二者构成想象竞合。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复杂法益,既妨害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誉,也可能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诈骗罪则主要侵害财产法益。因此,两罪并非简单的法条竞合关系。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亦体现司法机关倾向于按想象竞合处理的立场。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诈骗行为仅针对刘女士一人,且自双方相识之初即已实施。其冒充警察的情节发生于双方结识较长时间之后,属于整体诈骗行为过程中的环节之一,主观上仍系诈骗故意。故从整体评价出发,将本案认定为诈骗罪更为适宜。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依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理后,宣告刑较之原指控罪名建议之刑期更轻。此一结果看似矛盾,实有合理依据:其一,依据广州地区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0万元为刑档升格起点,本案诈骗金额为8万元,未达“三年以上”标准。公诉机关最初以招摇撞骗罪起诉,建议量刑三年,系基于“冒充人民警察”之法定从重情节。变更罪名为诈骗罪后,量刑起点须依8万元金额确定,故基准刑低于三年。其二,罪名变更时,李某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在较低的起点刑基础上,又获谅解的从轻情节,故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案通过变更罪名为诈骗罪,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获得较轻刑罚,被害人亦通过被告人家属赔偿弥补了经济损失。辩护律师在推动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过程中,有效促进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简介
关远凯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企业法律服务
关远凯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任刑事侦查民警,对于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具有丰富经验。本科为医学专业,硕士为工商管理,在医疗纠纷案件和企业法律服务方向均有丰富的经验。
部分典型案例:
1.工亡行政诉讼案,人社局在做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后,家属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胜诉,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亡认定,家属最终拿到全额工亡赔偿。
2.强奸案,一审判决七年,二审改判五年。
3.开设赌场案,检察院认定情节严重,起诉情节为五年,经过细致的辩护,最终法院没有认定情节严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4.招摇撞骗案,检察院起诉量刑建议三年,经过阅卷,发现主要情节认定错误,罪名认定错误,经过要求补充证据,最终判决诈骗罪,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5.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委托人发现市场上出现仿制商品,经过律师取证保全,提起了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胜诉,判决产品构成侵权,被告赔偿了委托人的损失。
主办律师丨关远凯律师
文章供稿丨关远凯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