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札记丨从被害人到嫌疑人?——一起帮信罪不起诉案对“主观明知”认定边界的再审视


引言:
在网络犯罪链条日益复杂的今天,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可能在顷刻间发生令人错愕的转换:从深信不疑的“投资者”,到接收不明巨款的“工具人”,再到镣铐加身的“犯罪嫌疑人”。小丽(化名,下同)的经历,便是这一困境的缩影。

 

本案看似是一起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案件,但深究其里,却触及了“帮信罪”司法认定中最核心、也最易产生争议的“主观明知”要件,以及如何区分“犯罪共犯”与“受骗群众”的法治难题。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介入此案,不仅是为小丽个人洗刷嫌疑,更是为守护“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的司法底线。

 

案情回顾:一场精心编织的“投资”与“帮忙”骗局

 

2024年初,小丽在短视频平台结识了自称“军人”的宋某(化名,下同)。在对方的诱导下,小丽在一个虚假投资平台上陆续投入了近40万元的积蓄,幻想财富增值。

 

当投资无法提现,小丽深陷焦虑时,骗局的“第二幕”拉开。自称宋某表弟的杨某(化名,下同)登场,他以“公司搞活动”为由,请求小丽“帮忙”——提供个人银行卡接收其“公司”的“采购款”,并代为购买手机寄出。

 

一心想通过“表现”来挽回平台投资的小丽,不假思索地答应了。他未曾想到,打入其账户的80余万元,是其他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血汗钱。

 

不久,因该账户涉案,小丽因涉嫌“帮信罪”被刑事拘留,从一名焦急的“受害人”,变成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辩护焦点:是“心知肚明”的共犯,还是“蒙在鼓里”的棋子?

 

接受委托后,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本案的胜负手,不在于事实行为(提供账户、转账购机)的争议,而在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公安机关的入罪逻辑倾向于以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即行为人提供账户接收不明资金并代为购物,故可能“应当知道”或被“推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辩护的核心,必须打破这种单向推定,将论证拉回到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上来。

 

我们的辩护策略围绕三个维度展开:

 

第一,质疑上游犯罪的证据基础。

 

“帮信罪”成立的前提,是存在明确的“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一上游行为。然而,全案证据中,指使小丽的“宋某”“杨某”身份全系虚构,真实身份不明。更重要的是,并无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宋某”“杨某”等人确实实施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具体行为(如无被害人报案、无资金链条指向具体诈骗事实等),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上游“犯罪”行为本身在证据上处于事实不清的状态,那么指控小丽“帮助”该犯罪,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第二,剖析小丽行为的主观认知。

 

我们紧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明知”的七种认定情形,结合证据,逐一进行“反证”:

1. 行为背景:小丽提供帮助并非无故,而是在其已被诈骗40万、急于挽回损失的特定心理状态下,被上家以“公司办活动需要帮忙购买手机”为由,并暗示此举有助于其在投资平台上的账户操作或挽回损失,从而诱骗小丽。其行为动机是自救,而非牟利或共同犯罪。

2. 交易性质:小丽用收到的钱款购买手机,支付的是市场价格,存在真实商品交易,并非“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3. 行为模式:小丽使用本人实名账户,公开进行交易,未曾采取任何隐蔽手段、加密通信或使用虚假身份,不符合“逃避监管”的特征。

4. 事后认知:小丽直至被刑事拘留,方知自己账户接收的是诈骗赃款。此前,上家始终以“公司正常采购”为由欺骗他。

 

综上,小丽的认知水平完全停留在“帮助对方进行一笔正常的商业代购”层面,与“明知是犯罪资金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故意相去甚远。

 

第三,强调其本质上的“被害人”属性。

 

在辩护意见中,我们浓墨重彩地强调了小丽“被害人”这一关键身份。他先是被骗巨款,后又因想解套而被利用,其提供账户的行为,是整个诈骗剧本中针对他个人设计的后续环节。司法机关不应割裂地看待“购机”行为,而应将其置于“小丽先后遭受投资诈骗与购机圈套”的连续被骗事实中整体评价。将一个损失惨重、心智被操控的被害人,再作为犯罪者予以追诉,有违情理,更失公允。

 

案件结果:证据之盾与不起诉决定

 

我们将上述分析形成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核心观点在于:本案证据链条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既无法证实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更无法证实小丽对此存在“明知”的故意。

 

检察机关经审慎审查,并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查重报后,关键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状态未能改变。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小丽不起诉。

 

办案启示:在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坚守法治底线

 

1. 对司法者而言:它再次重申了“疑罪从无”的铁律。在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面对海量资金流水与客观帮助行为,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抵制“客观归罪”的惯性思维。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正是这一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

2. 对辩护人而言:它展示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实体辩护”的威力。辩护工作不应只是程序上的“走过场”,而应深入卷宗,精准打击指控体系的逻辑与证据软肋。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运用证据规则,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叙事,是有效辩护的关键。

3. 对社会公众而言:这是一次深刻的警醒。网络空间虚实难辨,诈骗套路环环相扣。切记:· 警惕身份伪装:对网络上任何自称特殊身份(如军人、理财师)且要求代为操作投资平台、转账、购物的行为,绝不轻信。· 守住个人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等是具有强烈身份属性的金融工具,切勿出借或代收不明资金。·“帮忙”之前需思量:对网络上陌生人的任何“帮忙”请求,特别是涉及资金收款、转账、购物等,务必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和事由,切勿因“讲义气”或“贪小利”而陷入泥潭。

 

结语

 

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精准的平衡,是司法的永恒艺术。小丽案的成功办理,让我们看到,即使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压严惩的态势下,司法机关依然能够恪守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这无疑给所有法律从业者乃至社会公众注入了一剂“程序正义”与“司法理性”的强心针。它告诉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这张网所要捕获的,必须是真正的罪恶,而非被罪恶裹挟的迷茫与无知。

 

律师简介

 

周晓琪律师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委员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劳动与雇佣、争议解决

 

周晓琪律师,天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习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办理过众多民商事、刑事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高效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部分典型案例:

1. 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

2. 周某涉嫌盗窃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3. 丁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4. 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缓刑

5. 严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获缓刑

6. 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驳回对方起诉)

7. 曾某劳动争议一案(未签劳动合同获双倍工资差额)

8. 陈某劳动争议一案(未支付产假工资获经济补偿金)

 

主办律师丨周晓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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