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茨海默症老人监护权争夺案:雇请护工=不尽责?法院这样判

前言:当父母失智,谁来替他们做决定?子女各执一词时,法律依何种标准抉择?

本案中,一位84岁阿尔茨海默症老人,五名子女围绕监护权激烈争夺。天习律师事务所李曌、李彩红律师代理一方,以详实证据证明实质照料事实,法院最终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判决指定我方当事人为监护人。

天习律师借此案例,为您解析失智老人监护权归属的司法裁判逻辑。

01 

案情回溯

吴父(84周岁)与已故配偶婚后育有两子三女(老大、老二及三名女儿)。

自配偶去世后,吴父记忆力逐渐衰退,生活无法自理,日常起居均需子女照料。2023年起,家族内部就老人财产处置及照护问题产生分歧——老二发现,吴父之孙女等人曾在吴父意识不清时私自带其至银行取现13.5万元并占为己有,严重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成为家庭矛盾全面爆发的导火索。为保护父亲的人身与财产权益,老二遂委托天习律师事务所李曌、李彩红律师,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本案属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表面为行为能力认定,实质核心在于多位具有同等监护资格的子女对监护人选存在激烈争议,对方当事人(老大)亦到庭要求担任监护人,并主张我方当事人存在擅自划转老人存款等行为,不同意我方担任监护人。

代理难点主要包括:监护争夺对抗激烈,对方举证主张我方从老人账户转账、取现,试图否定我方监护适格性;需同时完成行为能力鉴定与监护指定论证,法院依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我方需同步举证证明我方实际履行主要照护照料义务、形成稳定生活环境;多方近亲属意见分化,其余三名女儿分别表态支持不同方,法院需综合判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下的指定人选;共同监护无法达成一致,对方虽当庭表示愿与申请人共同监护,但我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法院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一人

接受委托后,李曌律师、李彩红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并固定证据:提交吴父病史资料、亲属关系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含对方取现13.5万元凭证)、我方从老人账户支出记录、医疗费票据、护工费支付凭证、网购记录、陪护照片、探视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并有两名女儿表态支持我方担任监护人。庭审中,针对对方“擅自划转、侵占老人财产”的指控,我方逐一说明每笔款项用途——老人账户支取的款项主要用于其生活费、医疗费和护工聘请,并出示对应支付凭证予以佐证,对方未能举证证明我方存在恶意侵占;同时着重向法院阐明,吴父自2025年6月起就医、住院、生活安置主要由老二安排,现居住于户籍地老屋并由老二聘雇保姆照料、日常用品由老二购买,包括对方在内的各子女均可正常探望,已形成相对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贸然变更将对失智老人造成不利影响

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吴父目前患“阿尔茨海默症(混合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02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吴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老二提出宣告吴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吴父配偶已去世,应由其子女担任监护人。现吴父的子女对由老二还是老大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对共同监护又无法达成一致,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吴父目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真实表达自身意愿的可能,故法院从最有利于吴父的原则中进行指定。

老二、老大均主张对方存在侵害吴父利益的行为,但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充分证明己方主张,老二对此亦作了相应合理解释,故无法认定存在事实侵害吴父利益的行为。虽然吴父目前并非与老二同住,但根据老二提交的支付记录、双方庭审陈述等可以证明吴父自2025年6月起的就医、生活主要由老二陪伴、照顾,吴父自出院后就在现地址居住至今,日常生活由老二安排的保姆照顾,生活所需亦主要由老二购买,且包括老大在内的各子女也能顺利探望吴父,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吴父的生活、就医及与子女的联系都能得到保障。故从保持现状有利于维持生活稳定,不因监护的改变对吴父造成不便这一方面考虑,法院认为现阶段由老二担任吴父的监护人更为合适。

法院同时指出,老二担任监护人必须按照最有利于吴父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吴父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吴父的财产吴父的其他子女亦应履行赡养吴父的法定义务,同心协力妥善照顾吴父让吴父能安享晚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吴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老二为被申请人吴父的监护人。

03 

律师结语

回顾本案,这是一起典型的阿尔茨海默症老人多子女监护权争夺案。对方以“未亲自照料”“曾划转款项”为核心抗辩理由,试图否定我方监护适格性,但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梳理本案的裁判逻辑可以发现,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核心原则,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研判:

第一,维持生活现状的稳定性优先。法院查明,吴父自2025年6月起就医、住院及日常生活安置主要由老二安排,现居住于户籍地老屋由老二聘雇保姆照料、生活物资由老二购置,各子女均可顺利探望,“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对于认知障碍老人而言,熟悉环境与照料延续性本身就是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贸然变更反而易造成二次伤害——这正是法院从“保持现状有利于维持生活稳定”角度指定我方担任监护人的核心依据。

第二,探望权无障碍是监护人适格的重要标尺。对方抗辩曾称我方当事人此前无法探望老人,但本案中法院特别查明“包括老大在内的各子女也能顺利探望吴父”,现有监护安排并未阻隔老人与其他子女的亲情联络。法院将此作为支持我方的重要理由,说明阻却近亲属正当探望才是监护不适格的减分项,而我方保障了多元亲情陪伴,符合被监护人情感利益。

第三,专业护理适配性优于形式上的“亲自照顾”。对方反复强调“应由子女亲自照顾,雇护工说明无照顾意愿”,但吴父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混合性痴呆)伴多种基础病,日常需用药提醒、病情观察及专业起居护理。法院认可我方“继续雇请保姆”的方案,实质上确认了——对失智失能老人而言,评判监护照料方式的核心是是否匹配老人实际护理需求,而非机械要求子女寸步不离亲自喂饭。“请护工≠不尽责”,这是本案对类似家庭争议的重要司法澄清。

第四,财产争议采“重证据、轻主张”审查标准。双方互指对方擅自划转老人存款,但对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我方存在恶意侵占,我方亦对款项用途(生活费、医疗费、护工费)提供了支付凭证与网购记录佐证,对方取现行为同样未经充分证实。法院因此认定“无法认定存在事实侵害行为”,不予将财产互控作为指定监护人之关键变量。这提醒家属:在监护争议发生前,应注意留存老人账户资金用途凭证,以备厘清。

失智老人监护权纠纷,表面争的是“谁当监护人”,本质问的是“谁真正把老人的身心安定和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法院最终指定老二担任吴父监护人,是对其实质履行照料义务、形成稳定生活环境、保障其他子女探望权的全面肯定。也希望本案能给面临类似困境的家庭一个启示——监护之争不应沦为财产博弈让老人安享有尊严的晚年才是法律与亲情的共同底色




律师简介



李曌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副主任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重大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雇佣

联系邮箱:lizhao@tianxils.com

李曌律师,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习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于办理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雇佣等各类案件,经办大量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的处理全流程及辩护要点,熟悉婚姻家事案件的问题应对机制和裁判要点,有丰富的刑事及婚姻家事案件知识储备。



李彩红律师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丨秘书长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委员

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民间借贷纠纷

联系邮箱:licaihong@tianxils.com

李彩红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习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天习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至今办理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民间借贷领域积累了实务经验,兼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以实务导向、高效沟通为执业准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李彩红律师


图片

上一篇:律师办案札记丨从“可能实刑”到“缓刑”——没钱全额退赃,就不能判缓刑吗?
下一篇:远程办公是“用工模式”而非“流动办公地点”!公司强制员工“现场办公”,仲裁委:属违法变更!
联系电话:02082557857
联系邮箱:tianxilaw@163.com
咨询电话:4006881681 4008556056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0号3201、32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