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诋毁同行,构成名誉侵权吗?法院判了!

前言:此前,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李曌律师、吴东鑫律师代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面对同业竞争者在社交平台持续发布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侵权内容,代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帮助客户成功维权。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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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下称“A机构”)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024年起,A机构陆续发现,某社交平台上出现多个账号,持续发布针对公司的负面信息。这些账号的昵称极具煽动性,其所发布的笔记内容更是言辞激烈,包括“诈骗”“庞氏骗局”“马扁(骗)机构”“狗都不用”等定性词汇,并直接点名A机构法定代表人“周某”,称其“资金链断裂”“跑路”。

面对持续发酵的网络负面信息,A机构委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李曌律师、吴东鑫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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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李曌律师、吴东鑫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两位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类网络侵权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据的固定和侵权主体的锁定。

第一步:证据保全刻不容缓。 网络信息具有易删改性,一旦对方察觉可能被起诉,随时可能删除笔记、注销账号。为此,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客户前往公证处,对案涉笔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将侵权内容完整固定下来。

第二步:追查实名信息,锁定幕后黑手。 仅有账号信息远远不够,必须找到真实的侵权人。两位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平台运营方申请披露用户信息,最终证实两个侵权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均为李某。而李某系B机构的法定代表人,B机构与A机构经营同类业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在明确侵权主体后,律师代理A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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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A机构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同时驳回A机构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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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

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试图摆脱责任,两位律师沉着应对,逐一击破。

难点一:是“真实感受”还是“恶意诋毁”?

李某辩称,其发布的内容是与A机构业务沟通中产生的“真实感受”,属于个人主观情绪的合理表达,不构成侵权。

对此,律师指出,所谓“真实感受”必须有事实基础。判断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内容是否基于事实、是否超出合理评价范围。李某所使用的“诈骗”“跑路”“庞氏骗局”“马扁”等词汇,已不再是对服务质量的主观评价,而是对A机构经营行为的虚假陈述与恶意贬损。李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A机构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其言论已远超“合理表达”的边界。

法院采信了A机构主张,认为李某以两个账号向不特定人发布包含A机构名称等信息的负面及虚假评价“对A机构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利影响,构成对A机构的名誉侵权”。

难点二: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李某同时系B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A机构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A机构主张,李某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其作为B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利用个人账号发布针对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客观上为B机构获取了不正当竞争优势,侵犯A机构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二者在侵权行为中存在高度关联,B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个账号均以李某个人名义注册,发布的侵权信息系其个人行为,A机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B机构“明知或授意”李某实施侵权,且侵权信息中未提及该公司,该公司也未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故认定李某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这一认定提醒我们,在同业竞争引发的名誉权案件中,若要让竞争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更充分地举证证明公司对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授意或受益”等情形。

难点三:20万经济损失为何未获全额支持?

A机构主张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客户流失、业务下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认为,A机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因此遭受严重损害”,故对该项20万元的经济损害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虽然法院未支持2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但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A机构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支持了A机构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这一结果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提示企业:日常经营中应注意留存财务报表、客户合作记录、市场占有率变化等证据材料,以便在商誉受损时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损失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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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将社交媒体平台异化为“私人法庭”,通过“网络审判”等方式,将未经司法认定的争议事实作为定论进行夸大传播,试图以舆论“未审先判”左右市场认知、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法律允许权利人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实施一定的私力维权行为,但发表的言论应限于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声明维权意愿等合理范围,不能夸大、歪曲或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借竞争打压对手、以维权之名行损害之实,以及在私力维权中超出法律容忍度的不当或过当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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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李曌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副主任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重大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雇佣

联系邮箱:lizhao@tianxils.com

李曌律师,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习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于办理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雇佣等各类案件,经办大量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的处理全流程及辩护要点,熟悉婚姻家事案件的问题应对机制和裁判要点,有丰富的刑事及婚姻家事案件知识储备。



吴东鑫律师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副主任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劳动与雇佣、争议解决

联系邮箱:wudongxin@tianxils.com

吴东鑫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任职世茂地产集团法务部,深度参与商业合同审查,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先后入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现为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具企业风控和司法实务双重经验。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量超过300件,多起案件取得胜诉,其中在刑事案件中,多次为当事人取得不批捕、罪轻、缓刑等辩护效果。

个人荣誉:

2024年度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新锐律师

2025年度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典型案例(部分):

1.李某偷越国边境诈骗案(偷渡缅北电信诈骗获缓刑)

2.曾某危险驾驶案(酒驾后造成事故并妨害司法获缓刑)

3.冯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充分辩护获得缓刑)

4.李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批准逮捕)

5.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侦查期内释放,转为行政处罚)

6.吴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起诉医院退还全部医疗费用)

7潘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加盟商起诉加盟商退还服务费)

8.张某劳动纠纷案(起诉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

9.陈某起诉80户业主相邻权纠纷案(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吴东鑫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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