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追缴社保终如愿——天习律师助劳动者确认四年劳动关系

前言:这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当事人宋女士(化名)从仲裁到一审,连续两次败诉。面对两份仅确认部分劳动关系的裁决,她一度心灰意冷,最终抱着“最后搏一把”的心态提起了上诉。

确认这四年劳动关系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直接关系到她能否在广州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陈梓忱律师接受委托后,从仲裁、一审到二审全程代理。



一纸“形式合同”,四年工龄差点被分割


宋女士于2021年3月24日入职,任职产品经理,实际工作由广州某头部上市信息技术公司(下称“广州分公司”)安排和管理。2025年8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表面看,这是一段清晰的四年劳动关系。但问题出在签约主体上。

2021年入职时,宋女士与广州分公司的总公司(注册地深圳,下称“总公司”)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彼时,总公司因在广州暂无社保缴纳账户,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宋女士代缴社保和公积金。而宋女士在职期间的招聘面试、录用通知、考勤审批、工作指令、岗位调整、工资发放、个税申报,乃至最终的《离职证明》,全部由广州分公司实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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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总公司、宋女士、广州分公司三方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广州分公司,宋女士随之与广州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25年8月,双方因劳动争议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解除劳动关系,广州分公司承诺支付相关款项。但调解仅确认了2023年12月1日之后的劳动关系,2021年3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这近两年的劳动关系归属,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仲裁与一审:连续败诉,“形式合同”压倒“实际用工”


宋女士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广州分公司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仅支持了2023年12月1日之后的部分,裁决确认宋女士与广州分公司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2021年3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仲裁委未予支持。

宋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宋女士自愿与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是认定劳动关系归属的“基础依据”。宋女士在广州分公司指定地点工作、接受日常管理、由广州分公司发放工资,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基于经营管理需要作出的内部人员派驻、统筹用工、代为发放薪酬的内部履职安排”,不能仅凭实际履职中的管理、发薪行为直接推翻书面劳动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还特别指出,若早在2021年双方即已成立劳动关系,“则无需再另行签订转移协议及新劳动合同”,2023年12月1日的三方变更协议“印证”了此前各方认可劳动关系相对方为总公司。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宋女士与广州分公司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宋女士关于2021年3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主张。

连续两次审理未能获得完整支持,宋女士一度心灰意冷。这两年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在广州地区补缴近两年的社会保险。而广州与深圳两地社保追缴政策并不统一,广州目前对社保补缴无追缴时效限制,这一认定对劳动者权益影响重大。



律师介入:穿透形式主体,锁定三大核心论据

二审阶段,陈梓忱律师对全案证据和两审裁判文书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锁定了一审裁判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关键偏差,并围绕以下三条主线构建上诉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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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招聘入职环节:合意基础指向广州分公司

陈梓忱律师指出,判断劳动关系不能仅看“和谁签了合同”,更应审查“实际是谁在招用”。本案中,面试邀请、录用意向书均由广州分公司的招聘专员发出,邮件内容明确指向广州分公司的具体项目岗位,《员工录用意向书》更是明确通知宋女士“到广州分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宋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对象,实为广州分公司。

至于最终与总公司签署合同,陈梓忱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总分公司属于关联关系,签约管理及合规化要求属于企业内部问题;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合同主体并无实质性的协商权或决定权。这种“用人单位主导、劳动者被动配合”的签约模式,不能仅以书面合同内容作为认定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

02
人身隶属性:四年持续接受广州分公司直接管理

陈梓忱律师全面梳理了宋女士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休假审批、工作指令、绩效考核、退项待岗安排等证据,向法院指出:无论签署三方协议前后,宋女士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模式从未发生过变更,均处于广州分公司的指挥监督之下,需严格遵守广州分公司制定的《新员工入职指引手册》及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这种直接且持续的人身管理,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典型体现。

03
经济从属性:工资发放与个税申报均由广州分公司实际承担

陈梓忱律师特别向法院提示了一个一审忽视的关键事实: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1日,宋女士的工资、报销款项均由广州分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直接发放,个人所得税亦由广州分公司申报。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中最核心的经济特征,广州分公司作为实际支付方,承担了用人单位的薪酬支付义务。

针对广州分公司“代总公司支付”的辩称,陈梓忱律师指出:广州分公司对此未能提交代为支付的委托手续,亦未能提交总公司向其支付相关款项的证据。与此同时,广州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明确记载宋女士“于2021年3月24日入职本公司”并“解除劳动关系”,构成广州分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的自认。



二审交锋:半小时庭审,逆转改判


二审庭审中,陈梓忱律师围绕上述三大论据,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下称“1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向法庭系统阐述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12号文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指出,上述规定虽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但其确立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实质性审查标准,同样适用于书面合同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当形式合同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发生错位时,人民法院应当穿透形式、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真实劳动关系,而非简单以书面合同作为“基础依据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逐一论证:

关于招聘合意:面试邀请、录用意向书均由广州分公司发出,入职流程由其主导,宋女士对合同主体无实质协商权;

关于人身隶属性:考勤、休假审批、工作指令、绩效考核等均由广州分公司实施,签约前后工作岗位、地点、模式未变更;

关于经济从属性:工资、报销由广州分公司直接发放,个税由其申报,广州分公司辩称“代付”但未能提交委托手续及付款证据;其出具的《离职证明》构成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自认。

2026年7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宋女士与广州分公司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至此,宋女士四年劳动关系得到完整确认,其社保补缴权益亦随之落定。



律师结语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回归“谁在招用、谁在管理、谁在发薪”的用工实质,而非停留在“和谁签了合同”的形式外观。陈梓忱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总分公司“混同管理、交叉用工”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三个方面:

首先,书面合同不是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本案一审裁判的核心偏差,在于将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认定劳动关系归属的“基础依据”,并以“签订变更协议”反推此前各方认可劳动关系相对方为总公司。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而非“签了谁的合同就是谁的劳动者”。当书面合同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时,法院应当依据12号文第一条确立的实质性标准,穿透形式、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二审法院正是沿此路径,纠正了一审的事实认定偏差。

其次,“混同管理、交叉用工”是规避用工责任的高发形态。在广深两地社保政策不统一的背景下(广州目前无社保补缴时效限制,深圳则存在追缴时效限制),部分关联企业通过“总公司签约+分公司实际用工+第三方代缴社保”的组合安排,使形式劳动合同主体与事实劳动关系发生错位。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面临“告谁、在哪告、社保在哪补缴”的三重困境。本案的改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穿透形式主体,认定真实劳动关系。

最后,二审庭审的“含金量”在于精准提示核心错误。本案仲裁、一审连续败诉,二审成为当事人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不到半小时的庭审时间内,代理律师将论证聚焦于一审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关键偏差,向法庭精准提示核心错误,最终促成二审全案改判。这提示我们,二审代理的价值不仅在于“重申观点”,更在于“精准纠错”,围绕一审裁判的逻辑漏洞,以法律和证据为支点,撬动裁判结果的逆转。





律师简介



陈梓忱律师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诉讼与非诉讼、社会保险赔付、企业用工管理合规、入离职合规指导和陪跑


陈梓忱律师,中共党员,暨南大学法律硕士,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习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前ALB“年度劳动与就业律师事务所大奖”团队资深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年经办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120件,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拉满。


服务客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广州市总工会、网易、字节跳动、无限极集团、广州顺丰、广州公交集团、广日电梯、广州湾区半导体、浦发银行、平安普惠集团、广东泰一科技、荔湾广场物业等裁判机构、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世界知名500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


雇佣类典型案例(代理用人单位):

一、诉讼类

1.代理某半导体龙头诉其前高管系列案,仲裁败诉情况下,实现一审改判、二审维持,为该公司减损八百余万元;
2.代理某银行广州分行诉其前行长案,实现仲裁驳回对方全部仲裁请求、一审维持,为某银行广州分行减损百余万元;
3.代理某金融集团诉其前高管案,驳回对方核心诉讼请求,仲裁、一审胜诉,二审维持、为某金融集团减损百余万元;
4.代理广州公交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多个案件,实现了胜诉率近百分之百的佳绩,累计减损百万余元;
5.代理广东省某新三板公司竞业限制被诉一案,成功减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百万余元;
6.代理某头部互联网公司竞业限制维权一案,成功为其追回八十余万赔偿;


二、非诉讼类

1. 主办广州市某公交公司劳动用工合规专项,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业务成果奖;

2. 主办佛山市某国企大规模减员、广州市某交通行业龙头国企解散裁员等多个大型项目,项目金额数亿元、累计为客户减损金额达数千万元,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4年业务成果一等奖。

 
劳动类典型案例(代理劳动者,因涉及隐私保护仅部分展示):

1. 代理多起案涉法本集团、中软集团、汉普人力、上海外企德科等外包公司虚假派遣、逆向派遣、“假派遣真外包”、“假派遣真劳动”等劳动者维权案,成功为劳动者追回赔偿金、经济补偿或其他在职待遇300余万,多个案件实现仲裁全额支持全部诉请;
2. 代理李某诉某基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诉前全额支持赔偿金、绩效奖金等四十余万;
3. 代理张某诉广东某知名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赔偿金等二十余万;
4. 代理陈某诉海珠区某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赔偿金等二十余万;
5. 代理梁某等多人诉中山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被迫离职经济补偿十余万;
6. 代理程某诉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追回三期待遇(含产假、孕假、哺乳假)、被迫离职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等二十余万;
7. 代理钱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认定一案,成功实现二审不开庭书面改判,认定钱某构成工亡,追回百万工亡待遇损失;
8. 代理王某诉东莞市某半导体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成功实现仲裁不开庭追回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二十余万。


主办律师丨陈梓忱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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