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停单两周,能否认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近日,天习律师事务所王冰冰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取得胜诉判决:法院全面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判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合计逾十一万元。
案情回顾
甲公司(化名,下同)从事环保设备相关服务业务,林某(化名,下同)自2018年3月28日入职,岗位为服务工程师,负责上门为客户安装、维护设备。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为2021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的固定期限合同,约定提成制、月最低工资不低于2200元;第二份为2024年3月2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月最低工资不低于2360元。林某长期在广州区域开展工作。
2025年8月,甲公司因股东分家,业务区域面临重新划分。2025年9月17日起,公司停止向林某派发工单。期间,公司先后要求林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移劳动关系主体,林某均不同意。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林某于2025年9月25日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立即恢复派单。公司签收后仍未纠正。
2025年9月29日,林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日通过钉钉送达公司人事(已读),并于10月1日经公司收发室签收邮寄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依法认定为2025年9月29日。
此后,林某就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主要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林某2018年3月28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1.3万余元;
二、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万余元;
三、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林某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余元;
四、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林某律师费;
五、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及仲裁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及经营区域的调整等原因,导致业务暂停、无法向劳动者派单,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被告以甲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被告离职前12个月(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平均工资为1万余元,甲公司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万余元。因被告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甲公司应按仲裁裁决金额8万余元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04
律师结语
短暂停单,能否认定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主张仅是“客观暂无单可派”,两周后即恢复正常营业,属经营调整中的暂时现象,既未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应据此认定其“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若仅以停单时长论,两周的“空窗期”确实容易在外观上被弱化为一般经营波动。
本案主办律师王冰冰没有停留在“停了几天单”这一维度,而是回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范意旨与岗位本质。
第一,明确“劳动条件”的岗位化内涵。
劳动条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保障其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须提供的物质、环境和制度保障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必须结合劳动者的岗位特性加以界定。对于本案中的服务工程师而言,系统派单、上门服务所需的滤芯、配件等物料,以及稳定的业务调度机制,共同构成了其履行劳动义务所不可或缺的物质与制度保障。其中,系统派单更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机会、进而获取劳动报酬的唯一入口与前提。对这类岗位而言,派单不是可有可无的管理安排,而是劳动合同得以实际履行的核心条件;脱离了持续、正常的派单,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便无从开展。
第二,揭示停单的“持续性”与“结构性”,而非孤立、偶发的短暂中断。
公司停单的真实原因,是自身股东分家、业务区域重新划分,广州区域业务拟转由其他主体承接;在此过程中,公司先后要求林某与两家案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移劳动关系主体,林某均明确拒绝。换言之,停单并非临时、可预期的“暂无单可派”,而是伴随主体变更施压、在遭拒后持续不派单的状态,已使林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这是以“停止提供核心工作要素”的方式,实质性地架空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基础。
第三,厘清“提供劳动条件”的判断标准。
该判断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亦不以停单绝对时长为唯一标尺,而应看劳动者依约获得劳动机会、开展工作的客观基础是否被实质剥夺。正如司法实践所强调的: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核心工作工具,“直接切断了劳动者获取主要劳动报酬的途径,严重损害其劳动权益,依法应认定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本案中,公司因自身经营与股权调整停单,并要求变更、转移合同主体遭拒后持续不派单,恰恰构成对约定劳动条件的违反。
王冰冰律师这一思路的关键,在于把“停单两周”从单纯的时间争议,转化为“劳动条件是否被实质剥夺”的定性争议,并以岗位特性、停单原因、主体变更施压、持续状态等证据形成闭环。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及经营区域调整导致业务暂停、无法派单,属于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林某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也正是这一定性,为后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成立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天习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劳动与雇佣、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冰冰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常备法律援助人员、黄埔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公益律师团,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一直以来秉承真诚务实、高效、专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