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哈游员工在春节返岗首日下班后于出租屋内猝死的事件引发全网关注。米哈游方面回应称已成立专项小组处理善后,并提及“完整的员工关怀政策”包括商业保险、安置金等。
许多网友都在问:如果算不上工伤,公司是不是就不用负责了?答案是否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角度,结合大家几个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什么情况下,“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时,会严格审查是否同时满足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以及 “突发疾病并导致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 这几个核心条件。
基于此,实践中通常可能被认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l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当场猝死。
l 被公司明确要求居家办公期间猝死(此时家庭场所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反之,在周末、家中,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加班或工作关联的情况下猝死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工作岗位发病后未直接就医,而是请假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之后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通常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无法认定工伤,企业就没有责任吗?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很多企业的认知误区。答案是否定的。即便员工的猝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只要企业存在违法用工的过错,依然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远不止于“工伤赔偿责任”这一种形式,还有“侵权赔偿责任”。简而言之,不构成工伤,仅仅意味着企业无需支付工伤赔付,但这绝不等于企业可以高枕无忧,其仍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乃至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
加班与猝死,法院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司法案例:(参考自(2017)苏05民终9847号判决书):员工雍某在下班后猝死,因不在工作岗位和时间,未被认定工伤。家属起诉公司违法安排超时加班,要求侵权赔偿。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公司存在过错:公司在雍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内,安排其加班时间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每月不超过36小时)。公司以“自愿加班”为由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因果关系认定:虽然尸检无法得出加班与死亡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加班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且公司未能举证员工有其他损害健康的行为。
判决结果:根据公平原则和公司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公司对员工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现有技术(如尸检)无法得出加班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科学结论。然而,法院并未因此驳回原告诉求。在无法通过医学手段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亦不能排除” 加班行为与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员工在其他方面存在损害自身健康的行为。
最终,法院通过综合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决企业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在类似侵权纠纷中,在公司存在严重违法加班过错的前提下,只要无法排除加班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司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结语
对于家属而言,除了工伤认定路径,应积极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用工情形,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提起侵权之诉的可能性。同时,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独立的理赔渠道,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均可申请理赔。
对于企业而言,此案再次警示,规范工时管理、杜绝违法超时加班,不仅是劳动监察的要求,更是防范重大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底线。同时,建立员工健康关怀与预警机制,对连续高强度工作的员工进行干预,这不仅是人文关怀,更是履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
工伤认定仅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路径之一,而非企业责任的唯一边界。当员工的付出与健康乃至生命相关联时,企业的责任绝不因“非工伤”三个字而消失。规范用工,防范风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