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研究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现对该司法解释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总包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挂靠出借资质:彻底无收益、无限连带责任

1、挂靠收益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总包出借资质收取的管理费、资质使用费,起诉索要法院直接驳回;即便已经收取,挂靠人可起诉要求返还,总包出借资质无任何合法收益空间

2、对外债务无限兜底(表见代理

挂靠人以总包名义采购建材、租赁机械、借贷,只要符合表见代理,材料商、出租方直接起诉总包承担付款责任,总包无法以 “内部挂靠协议” 对抗外部债权人。

(二)转包、违法分包:严守合同相对性,总包成为付款主体(第 6、7 条)

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农民工工资法定兜底清偿义务不可抗辩(第 8 条

司法解释明确落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则:分包、班组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直接起诉总包要求先行垫付、清偿



二、有利于总包回款、维权、降低资金占用的正向利好


(一)审计 / 财政评审不再是甲方无限拖款工具(第 13 条,最大回款利好)

合同约定按审计 / 财评结算:审计非总包原因逾期,最长 1 年(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算) 不出具结论,或审计结果与合同明显不符,总包可直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二)无效合同结算条款全面参照适用(第 11、12 条)

即便总包合同因挂靠、转包、未招标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结算、付款节点、价款调整等全部参照原合同执行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完善,强化总包债权保障(第 17-21 条)

优先权范围清晰化:工程款本金可优先受偿;停工、窝工损失、违约金、利息不属于优先债权

(四)合同解除后甲方负有移交资料、现场配合义务(第 15 条)

项目中途解约,甲方拒绝配合移交场地、竣工图纸、检测资料,总包可起诉要求强制移交;退场前可申请证据保全,固定已完工程量,避免甲方事后否认施工量、恶意扣减价款。



律师简介



于洋律师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劳动法、合同纠纷、婚烟家事、债权债务、建筑地产、建设工程、土地房产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于洋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广州律协第十届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黄埔区法学会公益法律咨询专家团成员。执业十多年,办理过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


社会职务

广州律协第十届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

黄埔区法学会公益法律咨询专家团成员


顾问单位

担任某投资公司某产业园PPP项目法律顾问

担任某公司某建设项目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某街道某社区常年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

1. 上海某集团公司与广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 广东某发展公司与珠海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3. 陈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

4. 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件

5. 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6. 陈某某涉嫌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案件




文章供稿丨于洋律师



 THE END
图片





上一篇:无
下一篇:刑事研究丨故意伤害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思路
联系电话:02082557857
联系邮箱:tianxilaw@163.com
咨询电话:4006881681 4008556056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0号3201、32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