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拟声、“开盒”:遇到这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并寻求帮助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件、平台或个人的法律意见。正式采取投诉、报案、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或提起诉讼等措施前,应由专业律师结合完整证据与现行规范进行个案审查。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24条,对“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网络开盒”、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人格权侵害禁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指引。[1]

对普通人而言,《意见》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AI不是法外之地,但也不是“所有AI合成内容都自动违法”。遇到疑似侵权,关键不是急着争吵、曝光对方,而是先保留证据、再通过正规渠道反映、必要时交给专业人士处理。

一、哪些行为可能涉及侵权



1. AI换脸

未经同意,把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脸用于合成视频、图片并对外传播,可能涉及肖像权等人格权益。《意见》第4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其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该自然人主张侵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

但要注意,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只看“有没有用到你的脸”,还要结合是否可识别、是否使用或公开、是否取得许可、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例外等因素综合判断。


2. AI拟声

未经同意,模仿特定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意见》第4条将其纳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1] 如果合成声音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又没有得到许可,风险通常更高。

需要区分的是:取得录音制品相关著作权,不等于当然取得对该自然人声音进行克隆、公开传播的人格权益许可;购买普通语音技术服务,也不等于取得了对特定自然人声音进行训练、克隆的全部授权。


3. “网络开盒”

把他人的手机号、住址、社交账号等信息收集、拼接、公开,甚至据此骚扰,可能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信息原来在网上能搜到”不等于可以随意收集、公开、扩散或用于侵扰。《意见》第5条针对的是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泄露、公开私密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等行为。[1]


4. 用AI“复活”逝者

未经许可,用AI制作已故亲人的数字形象,用于商业、恶搞等用途,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意见》第4条规定,由死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1]

这类救济的法律结构是:死者相关人格利益受侵害时,由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依法主张,不能写成“死者本人起诉”,也不能理解为近亲属可以任意处分死者的人格利益。


二、遇到疑似侵权,先做这四步



第一步:尽快、完整地保留相关内容

不要只截一张图,应尽量保留原始链接、完整视频图片或音频、账号名称、发布与修改时间、播放转发评论等传播情况,以及自身受到影响的客观材料。保留时尽量保持内容的原始状态,不要编辑、裁剪或选择性展示。

录屏、截图、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可以结合使用。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是否需要申请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建议咨询律师。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能通过删除、篡改、选择性呈现等方式制造失真结果。


第二步: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反映

在App、网站或平台发现侵权内容时,可先通过平台公布的投诉入口提交通知。通知宜写清楚:权利人真实身份、涉嫌侵权内容的准确定位(如链接、账号、页面)、涉及的权利、涉嫌侵权的事实与理由、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合理措施,并保存工单号、提交时间、附件、答复等记录。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必要措施不限于传统“删除”,还可能包括停止生成、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普通内容平台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不能直接套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亦要求提供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对违法内容及违法使用行为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限制功能乃至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处置措施。[1][4]


第三步:情况严重时及时报警或咨询律师

若涉及明显侮辱诽谤、非法获取或买卖个人信息、持续骚扰、较大名誉或经济损失,或内容正在快速传播、影响不断扩大,建议尽快保存证据,并考虑报警或咨询律师。

是否构成犯罪、能否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该起诉谁、在哪里起诉等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本文不作确定性结论。


第四步:涉及逝者的,由适格近亲属主张

已故亲人被换脸、拟声或制作数字形象的,原则上应由配偶、子女、父母等适格近亲属处理。可提前准备亲属关系证明、逝者身份材料、被侵权内容、使用用途与传播范围、平台投诉记录等材料。


三、关于平台责任:不能简单理解为“平台一定赔”

普通内容平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恶意诱导用户,是三类需要分别判断的主体。责任认定通常要看:谁制作发布了内容、谁提供相关服务、是否收到合格通知、是否及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损害是如何扩大的。

《意见》第7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用户通过侵权提示词恶意诱导生成的,该用户依法承担责任,服务提供者经通知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屏蔽相关指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人可依法请求二者承担民事责任。[1]

因此,不宜写成“平台一定赔”“只要AI生成就全责”“投诉一次就必须下架”“平台必须马上提供实名信息”。更稳妥的表述是:权利人向平台提供真实身份和初步证据后,平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必要措施。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紧急情况下才考虑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依法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意见》第8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者责令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且禁令措施应与被侵害权利类型、违法行为方式、损害范围和程度相称,不得超出必要限度。[1][3]

最高法在就《意见》答记者问时亦举例说明:被AI换脸编造淫秽信息、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2]

由此可见,禁令不是每起纠纷必须先行适用的“标准动作”,法院是否支持要看证据和案件情况。不宜写成“申请后一定能封号”“申请后一定能找到真人”“法院必须在几天内处理”,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固定审结时限。

五、赔偿:没有统一固定金额

被侵权后能否索赔、赔多少,需结合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范围和持续时间、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情况、合理维权支出、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等因素确定。法律不存在“每条AI谣言固定赔×万元”“换脸最低赔50万元”的统一标准,也不能说“只要侵权就一定赔精神损失费”。

涉及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合理开支的主张,应分别论证并由法院依法认定。



数据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2026年9月7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11.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OTZhNjM2YTAxNzk4MjJhMTk2NDBjOTI%3D 

[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7029107.htm

注:本文正文结论以官方规范与司法解释为依据;正式发布前,应由专业律师对现行法条文、个案事实与本地管辖规则作最终核验。


文章丨姚申翔律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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